为全力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边督边改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交办忻州市群众信访举报第二十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批    2021年5月2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X2SX202104260049

 

1.反映2013年8月6日,精诚矿老板潘党仁雇用黑社会打手强行堵住路,不准靠近,明目张胆对举报人在映子沟种植的林木和开垦的耕地强行全部毁坏,被代县枣林镇柳树坡村村北精诚责任有限公司选矿厂放污水毁坏,做了尾库,毁坏了所种8.9亩玉米,共毁坏了300亩土地。

2.2014年4月16日晚12时15分,胡峪乡乡霸及长畛村村霸与代县精诚选矿厂老板雇用黑社会人员,往举报人家里扔砖头,冰柜也被砸坏,玻璃门窗也被砸碎,把我家房顶的瓦也砸碎,现房子裂缝成为危房,4月19日晚上9点多,代县精诚选矿厂老板雇用黑社会人员变本加厉猖狂的第二次暴力行凶,将举报人的大门、锁子都被砸坏,大门已成危门

3.胡峪乡乡长杨亮元、村长邢二年的贪污犯罪团伙,利用职权之便将我个人耕地250亩、退耕地上千亩,私自卖给开发商精诚选矿厂潘党仁进行大肆贪污敛财。潘党仁利用乡长杨亮元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强占耕地违法修建五六处厂房尾矿库。

举报人请求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赔偿举报人的一切损失。

忻州市代县

土壤

 

1、经代县公安局核实,2018年8月13日接到县扫黑办移交“关于精诚铁矿非法占地及雇佣黑社会打人”的问题线索(代扫办〔2018〕移字17号),经枣林镇派出所核实,未发现精诚铁矿潘党仁的黑势力行为,该案为一般治安案件,但因举报人不予配合,至今未结案。

反映的映子沟为柳树坡村和长畛村共有,柳树坡小地名为红泥沟,长畛村小地名为映子沟。2012年8月25日,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林镇柳树坡村委会签订协议,占用该荒沟做为企业的事故尾矿堆放场地。经询问村委会负责人和部分村民,该企业当时在事故尾矿堆场建设过程中,占用了邢耀威、邢文秀承包、购买的小流域土地,曾种植玉米和零星树木。因两人土地权属一直存在争议,占地面积无法确定,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补偿。该尾矿堆放场地已于2018年6月覆土并新种植油松及苜蓿,并交由村集体管理。倾倒尾砂、毁坏玉米、树木属实,现已进行了覆土绿化。

2、经代县公安局与枣林镇派出所核实,该反映问题为枣林派出所于2021年4月16日、4月19日受理的长畛村村民邢月平行政案件(案件编号分别为A1409129905002014040001、A1409129905002014060006)。经枣林镇派出所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走访村民、走访相关企业单位,因两起案件均发生在晚上,报案人邢月平及其家属未看见扔砖头和砸门的人员,并且在事发周围也没有视频监控设备,无法确定违法嫌疑人,未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现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3、经调查,长畛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举报人一家6人分得耕地共23.7亩,并与长畛村委会核实,长畛村全村退耕地为780多亩,不存在将个人耕地250亩、退耕地上千亩私卖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9年8月1日接到忻州市扫黑办移交的关于“潘党仁、杨亮元、邢二年等人毁坏林地、打击报复、贪污”的问题线索(忻公扫黑(2019)第802号),经代县公安局调查核实,反映情况与实际调查结果不相符,核查中暂未发现潘党仁、杨亮元、邢二年等人的贪污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不存在黑恶势力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代县自然资源局调查,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房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用尾矿库与村委会签订了占用荒沟协议,并进行补偿,不存在强占耕地违法修建五六处厂房尾矿库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1、代县人民政府责成枣林镇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涉及地块小流域治理证内的占用土地面积、树木损坏及其他损坏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在取得鉴定评估结论后,责成企业对当事村民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代县人民政府责成县公安局增加警力,加大调查摸排力度,限期破案,为村民创造平安的生活环境。

该问题与第十四批(X2SX202104200044)问责情况相同。

2

X2SX202104260033

曾向督察组举报我家隔壁的金盘村食品制造厂,建在环境敏感区,住宅区,环评未通过,非法生产,非法排污,损害村民健康(第7批)。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代县分局的办理不符合有关法律,五条理由如下,不符合《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1560)》号文件,从2013年开始我向代县环境保护局,忻州市环境保护局举报,要求该企业搬迁出居民区。2015年11月,代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山西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15)60)》号文件,该食品造厂进入环评审批程序,为期90天,到期后,该食品制造厂没有通过环评审批。按照同一文件精神,该企业当时已经被关停,后来又死灰复燃,到现在6年了,该厂还在生产,继续污染。不符合晋环许(2016)1号文件,代县环保局以该企业属于晋环许(2016)1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事业服务类的行业中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茶室,小吃店类别”原则上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为理由不予落实(晋环发(2015)60号文件。事实上这种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按照晋环环评(2016)1号文件该企业生产烘烤食品,排放大量煤烟,油烟。产品批发山西本地,运销内蒙。不属于社会事业服务类,更不是不含灶头的面包,糕点店,小吃店。该企业是食品制造工厂,没有列入《目录》,目录中没有食品制造,不能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2),按照晋环环评(2016)1号文件:列入《目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污染物排放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不予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该食品制造厂,就在居民区,就在宅基地上,属于环境敏感区。排放大量煤烟,油烟,我家不能正常生活,1家三人得病,我们那一片30多人得病,即使列入《目录》,也不应当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管理创优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晋环许(2016)1号文件(征求意见稿)的原则是:“准入标准不降低,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且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审批豁免制度”。既然准入标准不降低,过不了环评就证明一定不在免予环评审批的范围,否则等于降低了准入标准。(4),该企业事实上已经走过环境评价程序,没有通过审批。就应当依环评结论为准,代县分局现在说免予环境评价已经没有意义。过不了环境审批的企业,竟然符合免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条件,逻辑不通,道理不通。三,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1)关于油烟净化,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关于油烟净化是针对餐饮业的条款代县分局把餐饮业的法律套到制造业上。该食品厂不是餐饮业,不适用餐饮业的法律。该食品厂是食品制造业,应当迁出住宅区,不能用油烟净化取代环境保护距离。(2)关于达标排放,代县分局是偷换概念,用排放标准,偷换大气质量标准。达标排放的标准是排放标准,不是优良空气标准。正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一样,达的是排放标准,不是饮用水标准。举报人要求:落实(晋环发(2015)60号文件和《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件》,关停散乱污企业。

忻州市代县

其他污染

反映的代县峪口乡金盘村凤鸣饼业加工厂,于1997年建设并投产,建设了全封闭生产车间一座,主要加工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月饼等。生产设备主要为三台电烤箱、一台柴油热风旋转炉(停电时备用)。2015年3月30日,凤鸣饼业加工厂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140923MAOH75KD8Y),经营范围为糕点(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月饼)生产;2017年4月10日,该加工厂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2017年5月16日,电烤炉排烟口安装一套油烟净化装置,确保了烤制油烟净化后排放。2021年4月28日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处于生产状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

1、反映的“环评审批”问题。

经调查,2015年5月6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15〕60号),通知要求清理整改范围为:“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以及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长期试生产未竣工环境保住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包括: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电解铝行业、平板玻璃行业、船舶行业等五类行业,”清理整改范围未涉及食品制造行业,同时原代县环境保护局未将该食品加工小作坊列入清理整改范围,不存在进入环评审批程序。举报情况不属实。

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要求,代县凤鸣饼业加工厂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主要生产月饼等糕点,属于小作坊性质的方便食品制造。

2020年4月20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正面审批清单》,对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5大类40小类行业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该加工厂属于食品制造业中的方便食品制造。该加工厂厂址为企业负责人(李玉斗)私人住宅院(1996年批准集体土地使用证),东侧为空地,西侧为居民,南面侧高苏线,北侧居住1户居民。该住宅院一分为二,东院居住,西院为生产车间。该处区域紧邻县级公路,且居住人员较少。不属于环境敏感区。该加工厂属于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举报情况不属实。

2、反映的“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问题。

经查阅现行法律法规,目前无有关针对食品加工制造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对涉及油烟排放的监管,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举报情况属实。

2021年4月15日该加工厂委托山西昌兴同创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排烟口油烟进行监测,因风量过小,未监测出油烟等污染物,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不存在油烟净化取代环境保护距离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该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油烟等污染物,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后。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代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该加工厂油烟净化装置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发现违法生产,严肃查处。

3

D2SX202104260061、D2SX202104260038

1、枣林镇柳树坡村,金城矿业(负责人潘当仁)的尾砂库不覆盖,扬尘污染。(从2013年开始多次向韩书记、郭书记及镇长反映均未处理,且遭到打击报复)

2、枣林镇柳树坡村,金诚矿业(负责人潘当仁)尾砂水流入土地,没有进行覆盖。高速路桥北的尾矿库未进行覆盖,扬尘污染严重。(举报人反映举报后有泄漏电话问题)

忻州市代县

水,大气

1、反映破坏的耕地位于枣林镇何家寨村南湾,也称后石河,在赤岸河河床内,大部分是村民自己开发的荒地。经联合调查组现场勘查,该地块距代县精诚矿业有限公司(二车间)约5公里,未发现企业尾矿废水外排痕迹,未发现尾矿污水流入到村民耕地里。经代县枣林镇政府、枣林镇何家寨村委会证实,该村部分村民在河道内开荒种地,挤占河道造成汛期泥沙淤积在个别村民耕地及开垦的荒地中。该地块周边近年来均进行种植,不存在破坏耕地,无法种植的情况。举报内容不属实。2、反映的高速路北堆放尾砂,位于代县精诚矿业有限公司(二车间)厂区西北侧的小洼沟。曾于2005年4月在该处堆放尾砂,2013年8月进行了覆土绿化。2021年4月28日现场勘查,尾砂已大面积覆盖,并长有杂草,南侧坝体因雨水冲刷部分尾砂裸露,易造成扬尘污染。举报情况属实。3、经调查,代县精诚矿业有限公司(二车间)生产时产生的尾砂全部排入尾矿库堆存,该尾矿库为柳树坡麻地沟尾矿库,位于柳树坡村村北、厂区西南侧150米的一处黄土冲沟内。该尾矿库于2009年10月开始建设,2010年6月建成,2010年8月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3年8月停止使用,2014年完成闭库设计,2015年10月正式闭库,全部覆土并进行了植树绿化,2015年12月19日完成尾矿库闭库工程,由原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竣工验收。2021年4月9日现场勘查发现,已闭库尾矿库南侧、西侧坝体因受雨水冲刷导致部分尾砂裸露,未及时覆盖,对周边环境易造成扬尘污染。举报情况属实。4、经调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群众反映问题清单,不提供举报人的任何信息,不存在泄露举报人电话的情况。关于涉及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枣林镇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主动对接,组织相关信访人员与企业进行协商、调解处理,没有因信访人员的举报,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该反映问题与第一批(D2SX202104080019)、第三批(D2SX202104100020)、第六批(D2SX202104120017)处理情况相同。

1、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罚告字〔2021〕43号),拟处罚4.5万元。

2、针对代县精诚矿业有限公司(二车间)厂区尾砂裸露的问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1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忻环代责改字〔2021〕21号),责令该企业严格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立即对裸露尾砂进行覆土绿化,并定期开展自查,安排专人加大对尾矿库及周边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目前厂区尾砂裸露部位已全部重新进行黄土覆盖,并播撒草籽,进一步减轻扬尘污染。

该反映问题与第一批(D2SX202104080019)、第三批(D2SX202104100020)问责情况同。

4

XX2SX202104260026

我关注到山西省4月23日公布的第七批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我们反映的忻州市静乐县磨盘沟村生态环境被人为破坏的(受理编号为x2sx202104140004)公示为已办结状态。有几点之质疑和补充材料,请督察组详查:一、关于处理和整改情况1、在此之前村民不知道静乐县应急管理局、静乐县林业局于2020年10月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县政府要求停工,而国荣公司不仅未停工而且在2020年春节前再次大规模施工破坏呢?正是因为静乐县政府文件未对破坏环境行为起到实际效果,村民只能向忻州市政府发起行政复议。而且行政复议尚未得到正式答复。2、静乐县林业局2020年10月18日下达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三月内恢复原状,现在已经过去将近半年,山体不仅没有恢复,而且被破坏面积扩大了。二、关于核查情况:1.核査情况第一条、第二条中,对村民反应的问题反馈为部分属实。请督察组前往实地进行调查,究竟哪一部分不属实。村民有人证、物证(林权证、土地证、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公示采矿范围标识),以及当时向各方举报时的录音材料,究竟是村民举报不属实还是各级政府避重就轻,请督察组深入核查。核查情况显示的第三条:“静乐县委政府高度重视,于2021年4月13日成立专案组,对此展开调查,调査结果后续上报”。开矿企业所持的采矿许可证由忻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颁发,颁发顺序和时间颠倒的问题也公示于忻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官网。静乐县政府对上一级部门的问题进行核查和解决?明显有悖于国家行政管理权限划分。静乐县政府属于忻州市政府管辖,忻州市自然资源局错误的行政行为至少要同级政府才有管辖权限吧!静乐县政府属于下能吊销了上级忻州市政府、忻州市自然资源局发出的采矿许可证吗?尽管那张采矿许可证存在明显的错误。三、关于是否办结:被严重破坏了的自然生态环境未修复,村民反映的坏生态问题未解决,错误的行政许可证未吊销,背后可能存在的贪腐未明,政府“已经办结”的结论对一方百姓难有真正的交代。

忻州市静乐县

其他污染

1、企业基本情况:山西省忻州市国荣矿产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荣矿业”,法人:高建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317084660U),位于山西省静乐县堂尔上乡磨盘沟村东北0.9公里处。2015年5月28日原静乐县环境保护局对《忻州市国荣矿产经销有限公司静乐县10万t/a金钻花岗岩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静环评函〔2015〕11号)予以批复。2015年6月23日,忻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409002015067130138726,矿区面积:0.8442平方公里,生产规模10万t/a,有效期2015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3日。

1、经静乐县应急管理局核实确认,2020年春节为1月25日,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停止一切建设行为。举报问题中“国荣公司不仅未停工而且在2020年春节前再次大规模施工破坏”的时间逻辑不对。2020年10月后静乐县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未发现国荣矿业的大规模施工破坏,进入冬季,国荣矿业所在地区为高寒山区,气候条件恶劣,已不具备生产条件。该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反映问题“正是因为静乐县政府文件未对破坏环境行为起到实际效果,村民只能向忻州市政府发起行政复议。而且行政复议尚未得到正式答复”,该反映问题应向村民提请复议的忻州市政府核实。

3、2020年10月12日,静乐县林业局对国荣矿业涉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调查,委托河曲县林隩生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勘验,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13亩。2020年10月18日,县林业局对该违法行为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捌佰元整罚款并限期三个月内恢复原状。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县林业局多次督促企业加快植被恢复工程进度,于2021年1月22日对国荣矿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黑庆山阳坡面又新修建道路,存在再次破坏林地行为。县林业局再次委托山西省林业工程技术公司进行调查勘验,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624亩。

4、在对第七批转办案件第一条、第二条调查情况回复为“部分属实”的原因是:①国荣矿业处于生产前期“三通一平”阶段,修建进场道路、建设安全生产平台过程中确实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但该项目尚未进入采矿生产环节,不存在以采矿的名义私挖乱采的行为。②静乐县自然资源局对国荣矿业《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1409002015067130138726)进行了核查,未发现采矿许可证地名假冒的问题。

针对该项问题,市、县两级均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市级联合调查组于2021年4月20日进驻静乐县展开调查,目前正在调查核实之中,具体调查结果以市级联合调查组公布的调查报告为准。同时,静乐县各部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未避重就轻,如实向市级联合调查组提交相关资料。

5、经静乐县自然资源局查阅资料核实情况,静乐县人民政府及原静乐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山西省忻州市国荣矿产经销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的申领程序合法,不存在时间颠倒问题。该反映问题不属实。

6、经县自然资源局确认,如果在采矿许可证发放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下级部门可以陈述事实并报告上级部门,请上级部门进复核,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吊销所发出的《采矿许可证》。该反映问题不属实。

7、政府“已经办结”的结论是对该项举报调查情况的办结,国荣矿业在生产前期“三通一平”阶段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需要有序推进,恢复需要一个过程。错误的行政许可证是否吊销,需要发证机关复核后作出决定,县级自然资源局无权作出此决定。背后可能存在的贪腐未明的问题,市、县纪委监委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

部分属实

1、由于国荣矿业建设工期已于2020年10月12日到期,故静乐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3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停止一切建设行为。

2、由于国荣矿业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占用七里后村、黑庆村山上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9.13亩,静乐县林业局于2020年10月18日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静乐县林业局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了《关于忻州市国荣矿产经销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提出三条处理意见:(1)国荣矿业先后两次违法占用林地,而且违法行为一直持续,静乐县林业局对其做合并立案处理;(2)责成国荣矿业及时补办临时占用地手续,补办手续结束后再进行基建;(3)要求国荣矿业按照擅自改変林地用途《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缴纳罚款、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由于忻州市国荣矿产经销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一直持续,累计违法占用林地15.754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县林业局将国荣矿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件移送县公安局立案处理。

 

5

X2SX202104260020

举报段家堡乡党委政府、党委书记聂皇卿、党委副书记朱、段家堡派出所所长张俊理、段家堡村党支部书记王绪为。举报人前几天向中央生态环境督察组举报原平市段家堡乡段家堡村关于施工单位河南省路桥集团违法行为,举报材料已收阅督办,但举报人捅了原平市地方政府马蜂窝,出于某种政治目的,要陷害举报人王增喜。打着市领导的招牌旗号,有预谋有计划,设下政治陷阱约谈举报人,恳请督察组重视,给予处理,为王增喜伸冤,确保人身安全。

忻州市原平市

其他

经原平市公安局、原平市纪委监委调查核实:2021年4月24日,段家堡乡、村两级为尽早解决“王某某信访事件”,做好其稳控工作,组织了与王某某的约见会。经王某某同意,会议地址选定为原平市南城派出所一楼(调解室)。段家堡乡党委政府、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段家堡派出所所长、段家堡村党支部书记参加会议。会议上,对王某某反映的情况再次进行认真核实,充分听取了王某某的诉求,并向其耐心宣讲相关政策,告知其信访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接到督办函后,调查组立即开展工作,调阅了乡村两级和派出所约见的相关记录,未发现约见期间对举报人有过语言恐吓、威逼陷害等报复行为。反映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

原平市委、市政府本着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宗旨,把工作重心放在从根本上解决王某某关于林地补偿的诉求上来。一是领导重视,全程督办。忻州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专门做出批示,紧盯案件处理进程;原平市委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研判、责任细化和安排部署,确保按标准、按要求、按时限完成化解、案结事了。二是成立专班,责任到人。由原平市市委书记马志强同志牵头包案,成立了由纪委监委、公安、林业、信访、自然资源、属地乡镇等主要领导组成的工作专班,实行跟踪督办,及时向市信访联席办、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三是依法依规,查清事实。结合正在开展的政法队伍整顿,对案件进行全面“回头看”,梳理问题,查明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合理诉求及时予以解决;对无理诉求做好相关政策宣讲和教育疏导稳控工作;对违反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四是为民办事,突出成效。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强化干部服务意识,以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真正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正面引导,面对群众诉求,做到耐心细致解释、有理有据化解,获得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五是措施到位,有效稳控。及时落实“五包一”责任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三到位一处理”,把问题消化在当地。

6

X2SX202104260017

反映4月12日举报人举报大红才铁矿破坏环境污染的举报,其中提到建变电站,造成大量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的情况,实际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因变电站是铲除大量树木后把场地推平建立的,现在房子都建起来了。很显然在山西省第七批公示中这个问题也是被说成植被破坏,不提林木,把问题简单化。

忻州市代县

其他污染

反映的大红才铁矿,实为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一车间),位于代县峨口镇井沟里村南0.8km。该公司一车间(年处理原矿60万吨/、年产铁精矿粉20万吨项目)于2008年4月开工建设,2009年11月投入生产,采用三段闭路破碎、干选、两段磨矿、三次磁选、真空过滤的生产工艺。2009年6月16号,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原忻州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忻环开函字[2009]第62号);2012年6月21日忻州市环境保护局过该项目项目进行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忻环验字[2012]8号),2020年6月23日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140923583347945F002W)。

经联合调查组调查,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在云雾村三丈沟洼建设变电站,建设规模3.5万千瓦,建设面积3114.605m2。于2021年3月开工建设,现场地已平整,并已建成约200平米框架结构配电室。2021年4月28日,经代县林业局初步测量,并比对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占用灌木林地面积约4.8亩(参考数据)。现场近距离查看,未发现有树木被毁坏的情况。建设变电站过程中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举报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因代县林业局不具备林业调查资质,无法确定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现已对该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正在等待第三方资质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待出具调查结果后,代县林业局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

D2SX202104260020

峪口镇鳄石滩村三山铁矿隆兴有限公司尾矿库将尾矿尾砂倾倒在千林村,小南塔沟。倒出的垃圾袋随便乱倒,将村民的牛缠死。道路扬尘污染严重。

忻州市代县

土壤生态大气

1、反映的“峪口镇鳄石滩村三山铁矿隆兴有限公司尾矿库将尾矿尾砂倾倒在千林村,小南塔沟”问题。

经调查,滩上镇林村已于2018年10月5日整村搬迁至枪杆村,现无人居住。2018年7月30日代县八塔三山铁矿龙鑫有限责任公司与原滩上镇林村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有偿占用村集体土地227.5267公顷。该公司于2019年将尾砂堆放于林村的小南塔沟填沟造地,2020年5月已全部进行了覆土。举报情况属实。

2、反映的“倒出的垃圾袋随便乱倒,将村民的牛缠死”问题。

经调查,该公司厂区内设置固定垃圾筒,因员工素质低,仍存在生活垃圾随意乱倒的情况。举报情况属实。

经代县公安局调查,2021年4月9日接到峪口镇鄂石滩村一村民报警,称自家的牛在该公司二采区内死亡。经峪口派出所民警调取该公司二采区内的监控视频,发现牛在行走过程中突然倒地死亡,从牛进入矿区到死亡这段时间,没有受到殴打、车辆撞击等情况,无直接证据表明是垃圾袋将牛缠死。举报情况不属实。牛的具体死亡原因峪口镇派出所已告知报案人进行第三方鉴定,待出具鉴定结果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3、反映的“道路扬尘污染严重”问题。

经代县交通局现场核查,该公司拉运尾砂所经路线均为矿区道路,该公司至高蔡线段路面已硬化,其余未硬化,拉运车辆均盖苫布。拉运物料遗撒未及时清扫,经车辆碾压易造成道路扬尘污染。举报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反映问题中存在的生活垃圾乱倒、道路扬尘的问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于2021年4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忻环代分责改字〔2021〕30号),责令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环境卫生意识,杜绝乱倒垃圾的行为;并安排专业清扫队伍,定期对厂区及周边道路清扫,加大道路洒水频次,减轻道路扬尘。

8

D2SX202104260053

赤泥洼乡羊圈坪村隧道口旁边,修隧道的工地自建的石料厂,无任何环保设施,无手续,生产粉尘污染,拉运时道路扬尘严重。

忻州市静乐县

大气其他污染

1、企业基本情况:被举报的自建石料厂是太原西北二环项目中足山隧道工程静乐段配套设置的碎石综合利用场,位于静乐县赤泥洼乡羊圈坪村南。该项目属于省重点项目,2019年6月11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编号:201904220000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京昆高速太原绕城西北段改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复函》(晋自然资行审字〔2019〕506号)项目的复函。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2003太原绕城高速公路义望至凌井店段(太原西北二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晋发改审批发〔2019〕506号)予以批复。2020年6月23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G2003太原绕城高速公路义望至凌井店段(太原西北二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0〕225号)项目的批复。该项目《关于G2003太原绕城高速公路义望至凌井店段(太原西北二环)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载明,拟建公路设置9个碎石综合利用场(静乐县域内为其中1个),距村庄均大于200m,要求只能加工利用本项目产生的石方,不得另外从环境开采石料,所有产品均要求综合利用于本项目。“太原西北二环项目中足山隧道工程静乐段配套设置的碎石综合利用场”由福建德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管理,碎石综合利用场采用二次破碎+二级筛分的工艺,主要包括原料堆场、破碎车间、筛分车间、产品堆场等,环评要求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1、2021年4月29日,经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现场核实,该碎石综合利用场于2021年3月20日开始基础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完成;现场检查时隧道已开挖约120米,隧道开挖中产生的洞碴临时堆存在于场地,洞碴未苫盖,拉运时道路有扬尘现象,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已立案查处,并责令该碎石综合利用场改正其违法行为。该反映问题属实。

2、该项目《关于G2003太原绕城高速公路义望至凌井店段(太原西北二环)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明确要求,拟建公路设置9个碎石综合利用场(举报问题中涉及的为其中之一),与村庄距离均应大于200m,且只能加工利用本项目产生的石方,不得另外从周边环境开采石料,所有产品均要求综合利用于本项目。2020年6月23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以《关于G2003太原绕城高速公路义望至凌井店段(太原西北二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0〕225号)进行了批复,该项目的碎石综合利用场环保手续齐全。反映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该项目主要有两项违法行为:碎石综合利用场“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完成”的行为违反了项目“三同时”建设要求;隧道开挖中产生的洞碴临时堆存在于场地,洞碴未苫盖,拉运时道路有扬尘现象,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5月1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给予立案查处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听)字〔2021〕4号),拟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21.3万元的罚款,同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静环改字〔2021〕6号),要求企业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对露天堆放的洞碴进行苫盖,运输道路洒水抑制扬尘污染。

1、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静乐分局拟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人监察大队副队长梁文毅进行提醒谈话。

2、赤泥洼乡纪委对乡政府包村干部胡杰就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提醒谈话。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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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河道内有人挖沙、卖沙,导致西村镇韩家庄村、贺家庄村、横河村三个村水地变成旱地,污水浇灌。

忻州市忻府区

1、经区水利局调查,忻州市三乐云中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在北云中河从马四河桥下游500m至横河入口段采砂,涉及奇村镇柴家庄、何家庄、横河3个村。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北云中河马四河村至横河村段河道采砂规划》,忻州市三乐云中砂石开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与忻府区水利局签订了河道采砂协议书。因河道采砂、疏浚降低河床,河道原简易取水口不能自流取水,导致原先灌内面积不能灌溉。忻州市三乐云中砂石开采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柴家庄、何家庄、横河村委会,使用流动机泵,对影响的水地进行适时灌溉,保证了灌水周期不延长,灌内面积不减少,最大限度地减小了3个村因采砂对水地的影响。2、通过区水利局现场勘查发现,忻州市三乐云中砂石开采有限公司使用流动机泵将北云中河河水送往因河道采砂、疏浚降低河床,河道原简易取水口不能自流取水的柴家庄、何家庄、横河3个村的原灌溉土地。因河道采砂不排污,不存在河水污染。

部分属实

1、区水利局、区云中河水利服务中心要加强对采砂企业的监管,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监督采砂企业将各项保障控制措施落在实处,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尽最大程度减少对村民、环境的影响。

2、奇村镇乡级河长、柴家庄、何家庄、横河村3个村的村级河长,要认真履行河长职责,加强对责任河段的巡查管护,对责任河段的采砂监管,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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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乡口子村,村北300米左右有一“顺风选矿厂”,该企业未经举报人同意,侵占了举报人0.38亩耕地用来堆放矿渣尾矿。(侵占的不止举报人一家)

忻州市代县

土壤

经调查,反映的顺风选矿厂实为代县顺盛选矿厂,位于代县新高乡口前村,2016年12月26日注册成立,同年12月30日新建年产5万吨铁精矿粉项目由代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代发改发〔2016〕211号),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2017年8月25日,该企业因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由代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了关停(代政发〔2017〕33号)。2021年4月28日,现场检查该企业处于长期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拉运尾砂的情况。尾砂堆积于生产车间东南侧,根据代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农村土地确权位置坐标,代县自然资源局测绘中心上图比对,占用土地面积0.38亩,地类为果园地。现堆存的尾砂已于2021年3月分台阶进行平整碾压,堆积平面和堆积外坡都已用黄土碾压覆盖,恢复了种植条件。举报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该企业堆放尾砂的问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1〕67号),拟处罚10万元,并责令企业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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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年底以来,当地政府将征收拆迁的10个村庄产生的至少40万平米楼面的建筑垃圾分别倒在了,位于距十大名寺之一的龙泉寺入口50多米的河床内(表面用层薄薄的黄土覆盖),以及顺着观音洞、文殊洞进去的东台望海峰的山脚下(无任何遮盖),将此处大量野生动物冬眠的洞穴和野生植被全部覆盖,而此地又是五台山优质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必经之处。目前,每天仍有几十辆卡车在不停的倾倒垃圾,美丽的风景点就这样正在变成大型垃圾场。

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土壤

1、反映的“自去年年底以来,当地政府将征收拆迁的10个存在产生的至少40万平方米楼面的建筑垃圾分别倒在了,位于距十大名寺之一的龙泉寺入口50多米的河床内(表面用层薄薄的黄土覆盖),以及顺着观音洞、文殊洞进去的东台望海峰的山脚下(无任何覆盖)”问题属实。2、“将此处大量野生动物冬眠的洞穴和野生植被被全部覆盖”问题不属实。3、“此地又是五台山优质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必经之处”问题不属实,但未对地表水水质造成影响。

部分属实

五台山管委会副主任白利军要求征迁指挥部台怀镇片区分指挥部、台怀镇人民政府加强管理。责成台怀镇人民政府对征迁单位进行提醒谈话;责成台怀镇片区分指挥部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覆土复绿、植树及防汛坝体加固工作;要求台怀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监管,杜绝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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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杨胡村村西有一个奇村村长非法存沙点常年不遮盖,遇到刮风天气尘土飞扬。存砂点都是在附近耕地里私挖滥采下的,偷放到这里,既没有除尘设备,也没有遮盖。2、忻州市忻府区西张河捞岭石料厂,开采破坏环境,侵占大量林地,生产场地占用耕地,除尘设备形同虚设,平时不盖住料。3、豆罗镇韩沟石料厂,未批先建生产设备,破坏耕地,侵占林地不遮盖石料,占用林地耕地存放东西,生态环境肆意破坏。4解原王富祥砖厂,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胡乱不在范围内开采,违法占耕地林地未,未批先建生产设备。5、合索乡两个村常年开采地热水,没有证,常年抽水,卖水。这两个村旅游盛,但是都是违法建筑,有的建在耕地上,有的建在林地上,也有在河道上。

忻州市忻府区

生态,大气,其他污染

1、经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该存砂点位于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杨胡村村西旧砖窑。反映的存砂为2018年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中产生的沙石废渣,该废渣未经区自然资源局许可存放于此,非法存沙属实,但不存在“耕地私挖乱采”行为。

经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2021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存放废沙约2000方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易造成扬尘污染。

2、举报反映的石料厂系山西禹东路桥有限公司河捞岭石料厂,该厂位于忻州市忻府区西张镇。

经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证实,该企业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86.25亩,期限自2015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2日,2019年10月办理了84.9亩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包含部分一般耕地)用于办公、堆料等,不存在生产厂地违法占用耕地。2021年4月28日经现场核实忻府区第三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三调),该厂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为采矿用地和其它草地。其数据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土地地类认定的唯一依据,因此该企业不存在“侵占林地”问题。经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2021年4月27日现场调查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破碎机、振筛分别配套建设布袋除尘设施;输送皮带全封闭;配套一套雾炮机;石粉、石料露天堆放,部分未苫盖。

3、经区自然资源局调查韩沟石料厂名称为忻州市鸿星石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申领营业执照(91140900785812737X),同年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该企业采矿许可证2020年10月30日到期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下达停产通知,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现正在办理延续手续。经比对“二调”现状图,该公司厂区(已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和矿区不占用耕地。在采矿区范围内按开采方案对山体进行开采,造成山体不同程度损坏,正在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进行绿化治理,并足额缴纳复垦保证金和恢复治理基金,用于对采矿区域进行治理。

经豆罗镇和区林业局实地调查比对忻府区森林资源一张图、三调图,不涉及林地。

2021年4月27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处于停产状态;表层剥离的废土石和生产废料部分未苫盖,易造成扬尘污染。

4、经区自然资源局调查,王富祥砖厂为忻州市九龙制砖有限公司,位于忻府区解原乡流江村,。2020年6月19日忻府区自然资源局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矿区西南方向占用耕地540.18平方米属越界开采,2020年10月19日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针对其存在的越界开采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忻规资执(矿)罚字[2020]1号),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990元,同时要求企业对超占土地退还,并对破坏的土地进行恢复,2020年10月19日已恢复原状。

经区林业局会同解原乡相关人员实地勘测,按地理位置比对忻府区森林资源一张图、三调图,该处国土地类为采矿用地,不涉及林地。

经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2021年4月27日调查,忻州市九龙制砖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建厂,环保手续齐全,不存在未批先建。

5、经合索镇调查,举报中反映的合索乡两个村开采地热水,分别是合索镇北合索村的温泉和合索镇东呼延村的金源泰生态园有限公司。

北合索温泉租用的北合索村土地为林地和少量耕地,违法占地面积为13.19亩。该温泉未办理过土地手续。

区自然资源局针对北合索温泉未办理土地手续的违法行为分别在2017年以忻国土忻府监处字【2017】2号没收北合索村委非法占用土地11.77亩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235410元;和2019年以忻国土忻府监处字【2019】20号没收非法占用土地1.42亩所建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28080元。

金源泰生态园有限公司租用了东呼延村的土地有河滩地和耕地,违法占地面积为13.08亩。该公司未办理过土地手续。

区自然资源局针对金源泰生态园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10日以忻国土忻府监处字〔2015〕第5号处以非法占用土地4.28亩,罚款85571元;和2015年2月10日以忻国土忻府监处字(2015)第6号以非法占用土地8.8亩,罚款176106元。

经区水利局调查,2010年10月东呼延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取水许可情况下擅自打地热水井1眼,并于2014年至2020年共出售地热水43.3万吨。2010年7月北合索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取水许可情况下擅自打地热水井1眼,并于2013年至2020年共出售22.9万吨。

经区林业局实地勘测,对北合索温泉地理位置比对忻府区森林资源一张图、三调图,该处国土地类认定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涉及林地。

部分属实

1、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于2021年4月29日针对砂石未苫盖问题对该砂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忻府环责通字【2021】010号)要求其立即对堆放的砂石采取苫盖措施。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针对存在的问题对该砂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忻规执改字【2021】18号),要求7日内清理砂石,恢复原貌。

2、针对忻州市忻府区西张河捞岭石料厂存在的问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于2021年4月29日给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忻府环责通字【2021】007号)要求企业立即对石粉、石料采取苫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3、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针对豆罗镇韩沟石料厂存在的问题于2021年4月29日给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忻府环责通字【2021】009号)要求企业立即对表层剥离的废土石和生产废料采取苫盖措施。

4、区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2021年4月29日对忻府区合索镇东呼延村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忻府水罚字〔2021〕第(5)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忻府区合索镇北合索村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忻府水罚字〔2021〕第(6)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2021年4月28日区水利局党委对区水资源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董某、杨某2位同志给予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2、2021年4月29日豆罗镇党委研究决定,由镇纪委对豆罗镇韩沟村包村干部刘某和豆罗镇韩沟村支部书记杨某全镇通报批评。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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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乡林场,林区老槽沟处(地名)有一“代县凤凰观铁矿有限公司”,将尾矿渣倾倒在林区的林地上,粉尘污染,破坏了100多亩的林地,毁坏了树木,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忻州市代县

土壤生态大气

代县凤凰观铁矿有限公司,采矿场位于代县新高乡凤凰观村西南0.3公里,设计规模为年开采铁矿石15万吨,采用地下开采浅孔留矿采矿法。2012年12月11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对代县凤凰观鑫盛铁矿有限公司15万吨/年铁矿石开采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晋环函〔2012〕2658号),因该企业于2012年开始长期停产,未进行竣工验收。2020年6月9日忻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通过该企业地下采矿(1695-1560m)变更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并批复建设工期为14个月,目前仍处于建设阶段。                                       

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9月在建设过程中,将产生的开采废石露天堆放在矿区东侧,在倒渣过程中存在部分废石滚落在林缘地带,面积约4.05亩(参考数据),大部分已进行覆土,并栽种树木,但仍存在部分废石裸露,易造成扬尘污染。举报情况属实。

经代县林业局实地调查,未发现破坏100多亩的林地,毁坏树木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该公司废石裸露,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问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罚告字〔2021〕67号),拟处罚3.5万元,同时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规范堆存废渣及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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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门镇义门村,村东方向紧挨居民区,距离黄河边不远处有一“义门镇生活污水处理站”,环保设施不启用,生活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黄河,污染环境。(曾向当地乡政府、环保部门反映过,未彻底解决)

保德县

1、经调查,义门镇生活污水处理站位于保德县义门镇义门村沿黄大道西侧、黄河东岸,由义门镇政府规划设计建设。主体工程投资14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117万元,设计、环评等费用23万元,处理规模为100吨/天。污水处理站主体工程完工后,但污水收集管网不完善、相关手续不齐全、排污许可证未取得、动力电配备缺失。在完善手续过程中,又出台了污水处理站新规范新标准,加之污水处理站距离黄河太近等原因,一直未能投入运行。之前县政府组织多方科学论证,一致认为此站已经不具备运行条件,需另选址新建,并随即启动新建工作。问题属实。

2、经调查,义门镇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天桥水电厂办公区、家属区、电厂中学。天桥水电厂办公区所产生的污水,经办公区集污池收集,由电厂组织转运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天桥水电厂家属区和电厂中学所产生的污水,大部分由地下污水管网收集至义门镇生活污水处理站,由天桥物业有限公司每天组织转运至县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只有电厂中学厨房产生的污水(每天约0.6m³)未纳入污水管网,由于学校管理不规范、不严格,厨房工作人员有时将污水倒入排洪道,经排洪道流入黄河。问题部分属实。

3、经义门镇政府核查,从未有人向镇政府反映。

经查阅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12369举报登记表和值班记录表,群众未反映过该污水处理站问题。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1.县政府制定了关于义门镇生活污水直排黄河问题的整改方案,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组,明确了整改措施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2.要求电厂中学加强管理,产生的生活污水全部集中收集处理,禁止倒入排洪道。

3.加快推进义门镇生活污水处理站新建工作。按照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工作的通知》(晋建村函〔2020〕1609号)的要求,4月20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由县住建局牵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审批、义门镇政府等单位配合推进新建工作。4月22日,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项目可研人员对新选址实地查看。目前,项目的可研和设计正在编制中,确保2021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前期手续,2022年6月底前完成义门镇污水处理站建设并投入运行。

4.明确运营空白期的污水转运处理工作责任。在新建污水处理站投入运营之前,义门镇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排查,全面整治,主要负责镇区范围内除天桥电厂中学、天桥水电厂及其家属区之外居民污水的收集转运;县住建局负责义门镇污水收集处理的行业监管和指导,并监督天桥物业公司做好家属区污水收集转运;教科局监督天桥电厂中学污水收集转运工作;天桥水电厂继续做好厂区内的污水收集和转运处理;县供水公司和天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做好天桥水电厂职工家属区生活污水的收集和转运处理工作;天桥电厂中学要尽快完善污水管网,严格规范污水排放管理,做好校区范围内污水收集工作。多方共同做到应收尽收、应转尽转、应处尽处。

5.教育引导广大居民养成爱护环境良好习惯。通过多种媒介,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形成全社会关注环保、关心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开展环保宣传进企业、进乡村、进家庭、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积极引导居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习惯,爱护母亲河,保护水生态,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不乱排、不偷排、不直排,人人都是监督员,人人都做环保人。

1、2021年4月30日,县纪委对县住建局副局长进行了约谈。

2、2021年4月30日,县纪委对义门镇原武装部长(分管义门镇爱卫工作)进行了谈话。

3、2021年4月30日,县纪委对义门镇副镇长进行了谈话。

4、2021年4月30日,义门镇纪委对义门镇电厂中学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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