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边督边改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交办忻州市群众信访举报第十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批   2021年4月25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2SX202104160057

段家堡乡无名露天煤矿借生态修复名义挖煤,破坏了将军墓村,角川村,常峪村,姬庄村,宽沟村,宽草坪村,盘道梁村,茹家窑村,赵家沟村附近的林地,破坏生态环境。

忻州市原平市(宁武县)

生态

1、经核查,所反映的无名露天煤矿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属整合矿井,主体企业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初至2019年底该煤业公司处于停建状态。2019年11月27日忻州市能源局批复该公司重新开工建设,建设工期12个月。2020年7月13日,县应急管理局以宁应急同意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顺煤业有限公司开工建设。该煤业公司属于露天矿山建设企业,有关部门未对其批准过生态修复项目。反映“段家堡乡无名露天煤矿借生态修复名义挖煤”不属实。2、(1)经宁武县核查:反映的“将军墓村,角川村”,属于原平市管辖;“常峪村、姬庄村、宽沟村、宽草坪村、盘道梁村、茹家窑村、赵家沟村”,均位于宁武县薛家洼乡境内。其中,茹家窑村和赵家沟村位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顺煤业有限公司井田范围;姬庄村和盘道梁村不涉及矿山企业;常峪村、宽沟村、宽草坪村位于国家电投集团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宁武宽草坪铝土矿界内,该企业处于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在其矿区内不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现象。经调查,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顺煤业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在赵家沟村和茹家窑村附近有破坏林地现象。2020年6月24日,县林业局将该企业违法使用林地一案移送忻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后转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指定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依法办理。2020年11月2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立案侦查认定安顺煤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目前案件正在侦查办理中。该煤业公司自2020年7月13日复工建设以来,县政府责令其结合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对历年来矿区内破坏的林地采取复垦复绿方式,全面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反映“破坏了将军墓村、角川村、常峪村、姬庄村、宽沟村、宽草坪村、盘道梁村、茹家窑村、赵家沟村附近的林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2)经原平市林业局、段家堡乡政府调查核实: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顺煤业有限公司曾多次发生“占用林地”的行为。原平市林业局于2017年3月22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分别对该公司“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处以71340元、54670元、67474元罚款。2021年1月25日,原平市林业局接到段家堡乡人民政府反映:“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顺煤业有限公司在段家堡乡地界(角川、将军墓、青疙瘩村)进行施工作业,作业区域内存在林地”。经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12月至今,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段家堡乡角川村和将军墓村集体林地内取土、修路,改变林地用途面积约30亩。

部分属实

目前,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案地块面积数量较大,原平市林业局正在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对该案进行鉴定。

已办结

1、宁武县该问题与第二批(D2SX202104080093、D2SX202104090001)、第三批(X2SX202104090001)和第四批(D2SX202104100093)问责情况相同

2、2021年3月10日,原平市林业局对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顺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进行了约谈。3、2021年4月18日,段家堡乡纪委给予将军墓村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角川村党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2

D2SX202104160061

聂营镇东段景村南2公里处有一家昊明选矿厂,将污水排放在东段景村村民耕地里(晚上排废水)

忻州市代县

大气

经调查,反映的污水实际为明利矿业六采区采矿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涌水,在工业场地建设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凿岩用水、装矿洒水等。近年来随着矿山开采不断深入,矿井涌水量增大,在未及时抽取回用或阶段性水量增大时,会发生溢流,该溢流情况为间断式,不存在晚上排废水的情况。现场检查时现场可见溢流至下游水渠,经水渠流入村民土地中的痕迹。2021年4月17日,通过对沉淀池溢流水质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代站环监字2021第023号),监测的17项监测项目均未超标,不对地表水及土壤造成污染。举报排水情况属实,经监测各项目均未超标。

部分属实

1、针对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于2021年4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罚告字〔2021〕54号),拟处罚3.5万元。

2、该企业已于2021年3月10委托忻州市涓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矿井水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已购置矿井水处理设备一套,进一步对企业产生的矿井水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已办结

2021年4月21日,代县纪委责令代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执法二室主任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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