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防控领导组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自觉接受社区、单位的排查、监测和管理。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1月8日后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和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尚未在社区登记的,必须在72小时内(2月12日24:00前)向住所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登记。同时,向所在机关、事业、企业报告。对未按规定时间主动登记或隐瞒旅居史、聚居史,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凡2020年1月8日以来,到我市的流动人口(跨市县居住人员),要主动向居住地管辖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暂住登记。通报发布后来我市的流动人口,要在来暂住地当日申报暂住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暂住登记。由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家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湖北和广东、浙江、河南、湖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五、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患者,隐瞒和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用工单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各位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市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市人员和与确诊病例、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当地卫生健康委举报。
忻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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