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医保办发〔2022〕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省药械招采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市要严格执行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晋医保函〔2022〕20号)明确的价格标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我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患者住院期间进行检测的,按乙类耗材和项目报销;在医疗机构门诊检测以及零售药店购买试剂的,可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以及我省用于新冠肺炎治疗的医疗机构制剂,未在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内的,临时性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支付。请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更新医保药品目录编码库,确保顺畅落地使用。

  三、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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