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将《忻州市高山亚高山草甸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陆忻州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或者关注忻州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81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忻州市司法局立法科  赵妍青 

  联系电话:0350-3021987 

  地址:忻州市长征街18 

  邮编:034000 

  邮箱:xzsxzlf@163.com 

  忻州市高山亚高山草甸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亚高山草甸生态保护,维护区域草原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解释】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亚高山草甸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亚高山草甸,是指海拔在1700米以上,在寒冷而湿润的气候条件下,以耐寒、多年生、中生草本植物为主的草地类型。主要分布于五台山、云中山、管涔山等山地。 

  第三条【立法原则】 亚高山草甸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亚高山草甸保护、建设、利用的管理,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亚高山草甸的保护、建设、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亚高山草甸保护、治理和合理利用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亚高山草甸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亚高山草甸监督管理、动态监测、技术指导、督查检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和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亚高山草甸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亚高山草甸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禁牧、轮牧、休牧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高山亚高山草甸保护相关工作,将生态保护、草畜平衡等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我约束,合理利用草甸资源。 

  第六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亚高山草甸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亚高山草甸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奖励表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在亚高山草甸管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规划编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结合本区域亚高山草甸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亚高山草甸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亚高山草甸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规划衔接】 亚高山草甸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档案监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亚高山草甸管理基本档案,做好年度动态监测、生态评价监测和应急监测。 

  第十一条【资料统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依法对亚高山草甸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亚高山草甸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草畜平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结合亚高山草甸保护实际,定期核定并公布载畜量。 

  第十三条【合理放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亚高山草甸载畜量,划定禁牧区、轮牧区、休牧区,科学设定禁牧、轮牧、休牧的范围、期限、畜种和放牧数量,防止超载过牧。 

  第十四条【生态修复】 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增加亚高山草甸建设的投入,支持亚高山草甸生态修复治理。 

  第十五条【专项治理】 对退化、沙化和水土流失的草甸,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亚高山草甸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 

  第十六条【禁止征占】 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亚高山草甸。 

  第十七条【旅游保护】 在亚高山草甸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亚高山草甸保护、修复、利用规划,旅游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修建步道、集中收集处理废弃物等保护措施,维护草甸生态安全。 

  第十八条【防火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扑灭预案,配备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做好亚高山草甸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九条【车辆行驶】 除抢险救灾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离开道路在草甸上行驶;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甸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甸上行驶。 

  第二十条【执法管理】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二十一条【规范执法】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草原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履职责任】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1】 在亚高山草甸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亚高山草甸植被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甸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十二倍的罚款;给草甸所有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2】 非抢险救灾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亚高山草甸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甸上行驶,破坏亚高山草甸植被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甸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九倍的罚款;给草甸所有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3】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亚高山草甸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细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