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改善城区居民生活,营造绿色、美丽的生活环境,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2018〕38次纪要,市委、市政府决定建设城市主题公园,对改造区域内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迁范围: 

  一干渠以北、团结街以南,慕山路以西、规划路以东 

  二、征迁内容: 

  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 

  三、征迁主体: 

  忻州市忻府区房屋征收中心 

  四、补偿办法: 

  (一)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征收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 号)、《忻州市区土地征收供应管理办法(暂行)》(忻政发〔2012〕2 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有关补偿问题的意见》(忻政办发〔2015〕1 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 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8 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附着物的补偿按2016 年修订完善后的《征地拆迁树木、苗木补偿标准》及其它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违法建筑处置按《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依法整顿市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规定(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2〕7 号)执行。 

  五、征迁时间 

  2018 年4 月28 日至2018 年5 月28 日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协议,完成搬迁。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拟定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予以执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决定逾期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通告涉及范围内的而建设项目需继续建设的,须由市规划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严禁一切违法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若发现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都有权向忻州市人民政府、忻府区人民政府、市、区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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