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忻州市公安局  

  忻州市环境保护局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渣土和商砼运输车辆管理,有效解决渣土和商砼运输密闭不严、沿途遗撒、扬尘污染、超速超载、尾气超标等问题,大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忻州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城区渣土和商砼运输车辆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东至东外环、南至南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旭来街,含上述四条道路)所有渣土(包括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运输车辆必须全部加装环保硬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所有商砼运输车必须全部加装尿素罐并在漏斗下方加装密封罩和卫星定位系统。禁止未加装环保硬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的渣土运输车辆及未加装尿素罐、密封罩和卫星定位系统的商砼车在城区内行驶。  

  二、加装环保硬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辆和加装尿素罐、密封罩的商砼车辆必须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各项合法手续,并经环保部门尾气排放检测合格。  

  三、渣土运输单位必须自行按照市住建局制定的《城区渣土运输车辆加装环保硬密闭装置标准》和《城区渣土运输车辆标识标准》,经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具备加装资质的企业对每辆渣土运输车辆加装环保硬密闭装置,并统一标识。  

  四、渣土运输单位对渣土运输车辆按标准加装环保硬密闭装置、卫星定位系统和统一标识后,由市住建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市住建局核准后方可运营。在12月30日之前,先行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车辆,政府每辆车给予1000元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严禁在城区内开展运营活动。同时,商砼运输车辆加装尿素罐、密封罩和卫星定位系统后,由市住建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在城区内行驶。  

  五、城区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将渣土运输交由经市住建局核准的渣土运输单位承运,不得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承运。  

  六、渣土运输单位所有的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到市住建局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到交警支队办理市区通行手续,并严格按照交警部门指定运输时间、路线行驶。  

  七、城区渣土实行统一集中消纳处置,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渣土消纳处置场)倾倒、消纳、处置渣土,严禁违规随意倾倒、堆放。商砼车必须将混凝土运至规定地点,中途不得随意处置。  

  八、凡遇四级以上(含四级)大风、重度污染天气及下雨天气,城区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停止运行,所有渣土施工必须停止作业。采暖季工地施工,特别是涉及土石方运输的行为都必须经市大气办批准后实施。凡接到重污染天气政府调度令后,所有建筑工地土石方工程必须停止施工、商砼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九、城区建筑工地必须加装扬尘控制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渣土堆放必须按规定用密闭式防尘网全覆盖,堆放高度不得超过5米,堆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回填堆土除外)。混凝土搅拌站和建筑工地要按照六个百分百的要求,做好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硬化等工作,防止造成扬尘污染。  

  十、住建、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实行联合执法,依法对未经核准、无环保硬密闭装置的渣土车、无尿素罐和密封罩的商砼车、无卫星定位监控装置、无准运证、无城区通行手续、带泥上路、乱倾乱倒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使用无环保硬密闭装置的渣土车、无尿素罐和密封罩的商砼车及无准运证、无城区通行手续、无卫星定位监控车辆的工地、运输单位,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管理执法人员履行公务,不得威胁、侮辱、殴打执法人员,违者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渣土规范运输、密闭运输、环保运输、安全运输、文明运输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城区建筑施工和商砼企业及渣土运输单位的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三、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城市环境,自觉抵制渣土和商砼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主动监督举报违反本通告的渣土和商砼运输单位及车辆,监督举报电话:12319。  

  十四、本通告由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忻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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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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