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实施方案》(忻市发〔2022〕5号),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十四五”期间实现倍增质升,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忻州市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倍增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绩效评价机制,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具体落实措施、考核验收办法。

  《若干措施》从九个方面明确了推动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惠企政策——

  一是鼓励规模化发展,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上规入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市级“小升规”奖励政策。对特优农业领域专业镇内骨干企业营收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省级专业镇规模化农业龙头企业的,积极争取省级奖励资金。

  二是构建农业全产业链,发挥龙头企业聚合力。支持杂粮、肉牛、羊、黄酒等特色优势产业全链条发展,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业全产业链建设。重点打造6至7条市级农业全产业链,市财政对链主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积极创建省级农业全产业链,争取省级项目资金支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每年认定10个左右市级示范联合体,由市财政对每个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积极创建省级示范联合体,争取省级奖补资金。

  三是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增强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农业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积极争取省财政一次性生活补助和科研经费支持。

  四是推动标准化发展,提高龙头企业技术标准话语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适应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地方标准。按照相关资金奖励政策,对制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五是强化品牌建设,增强龙头企业市场开拓能力。继续执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27号),对新获得“圳品”“有机旱作·晋品”“特质农品”认定的经营主体,市财政对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省、市财政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六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龙头企业国内外影响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国际重大展会,各县(市、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对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的展会所产生的展位费等费用予以补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入驻省农业农村厅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太原等大中城市设立的农产品展销中心,市财政对牵头入驻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出口,对新评选为省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县(市、区),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七是强化项目支撑,优化龙头企业投资结构。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建设,对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高的农业龙头企业自建项目(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除外),积极争取省级奖补资金。积极帮助具有引导示范作用的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改项目争取省级专项技改资金支持。对获得特优农业领域专业镇范围内省级资金支持的产业基础再造、智能制造示范、绿色制造推广、产业链锻长补短等领域重点项目,市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省级支持资金额20%比例的配套支持。

  八是强化金融支持,提升龙头企业发展活力。设立市级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强化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融资增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优先列为我市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对象。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贷款,积极争取省级贷款贴息支持。

  九是强化土地要素支持,解决龙头企业发展瓶颈。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合理布局农村产业用地,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发展。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实施的服务于乡村振兴的用地项目(涵盖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健康养老、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手工作坊,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可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支持乡村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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