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办理取水许可证应向哪一级申请? 

  答:根据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有关精神,以及山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下放取水许可及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晋水资源2018〕347号)和忻州市水利局《关于调整下放取水许可及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权限的通知》(忻水发2019〕20号)的通知精神,取水许可的申请、审批、发证的程序统一按照国家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省级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包括:1.省管取水工程及跨设区市的取水工程;2.日取水量1.0万m3(含1.0万m3)以上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取水工程;3.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以及龙门至潼关黄河汇流区平均日取水5000m3(含5000m3)以上,其他地区(流域)平均日取水1.0万m3(含1.0万m3)以上的非城镇公共供水的取水工程;4.电厂、煤层气开采项目,以及煤化工等高耗水建设项目;5.产能200万t/a(含200万t/a)以上的采煤类建设项目;6.全省19个岩溶泉域范围内,原则不再新增岩溶水取水量,对确需使用岩溶水用于居民生活用水,取水量10万m3/a(含10万m3/a)以上的居民生活供水项目;7.省管大型灌区及涉及泉水灌溉的其他大型灌区(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除外);8.矿泉水取水项目,井(泉)口水温在30及以上的地热水取水工程;9.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许可的初步审查与上报。 

  (二)市级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包括1.市管取水工程及跨辖区内县(市、区)的取水工程;2.日取水量1.0万m3以下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取水工程;3.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平均日取水量1000m35000m3之间,其他地区(流域)平均日取水量1000m310000m3之间的非城镇公共供水的取水工程;4.产能200万t/a以下的采煤类建设项目,其他采矿类项目;5.忻州市坪上泉、马圈泉、雷鸣寺泉、神头泉、天桥泉5个岩溶泉域范围内,取用岩溶地下水1万m3/a至10万m3/a(含10万m3/a)之间的用于生活的建设项目;6.市管大型灌区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中型灌区;7.井(泉)口水温在30以下的地热水取水工程;8.上级委托的有关取水许可事宜。 

  (三)县级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包括:1.平均日取水量1000m3以下的非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取水工程;2.平均日取水量1000m3以下的,产能200万t/a以下的采煤类建设项目及其他采矿类项目;3.忻州市坪上泉、马圈泉、雷鸣寺泉、神头泉、天桥泉5个岩溶泉域范围内,取用岩溶地下水1万m3/a以下的用于生活的建设项目;4.上级委托的有关取水许可事宜。 

  2、问:在什么情形下,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答: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3、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定的?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减少审批层级,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办资字〔2015〕63 号)有关规定,对我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予以调整,并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等两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晋林资发2019〕44号),我省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两项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 

  (一)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公路、铁路、输电线路、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分施工标段进行审批;其他非线性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按项目整体进行审批,严禁化整为零。1.临时占用林地仅涉及省属森林经营单位,或者跨省属森林经营单位和县域,或者跨设区市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2.临时占用林地在本设区市范围内,仅涉及设区市所属森林经营单位,或者跨设区市所属森林经营单位和县域,或者跨县域的,以及临时占用县域内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5公顷以上(含5公顷),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由市级审批;3.临时占用县域内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5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10公顷以下,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审批。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1.省属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审批;2.设区市所属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级审批;3.县属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审批。 

  4、问: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什么不同? 

  答: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5、问:忻州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属于哪个部门? 

  答:忻州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6、问:忻州市社会组织业务如何办理? 

  答:自2020年9月开始,山西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已在省政务服务平台正式部署,忻州市社会组织业务办理均可在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办事大厅进行网办,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的效率。 

  7、问: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办事大厅网上办理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修改章程核准、换届备案、非换届备案;(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修改章程核准、换届备案、非换届备案。 

  8、问: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如何从网上进行申请办理? 

  答:第一步:登录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网站地址:http://www.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如下图: 

  

  第二步:登录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之后,点击右上角“注册”按钮,选择“个人注册”进行注册,如下图: 

  

  第三步:点击“个人注册”按钮之后进入注册页面,进行注册,如下图: 

  

  注:1.图中带*的为必填信息,如有一项不填写将无法进行注册;2.用户账号是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办事大厅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的时候登录账号;3.登录密码、确认密码是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办事大厅的登录密码;4.用户姓名、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可以是社会组织的办事人员的信息,也可以是即将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的相关信息。 

  第四步:填写完注册页面的相关信息之后,点击“注册”按钮,进入如下图: 

  Ø 选择“暂不实名认证”即注册成功,如下图: 

  

  Ø 选择“暂不实名认证”即注册成功,如下图: 

  

  Ø 此步骤为非认证步骤。如果想进行认证的,可以点击银联卡实名认证、社会保障卡实名认证、刷脸实名认证后面的“立即认证”中的任意一种进行认证,认证完成之后点击“实名认证完成”及注册成功,如下图: 

  

  

  第四步:个人登录山西政务服务平台,如下图: 

  

  第五步:登录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之后,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点击“个人登录”如下图: 

  

  注:1.用户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输入个人注册时填写的用户账号;2.密码为注册时设置的登录密码; 

  第六步:点击“登录”按钮,及登录成功,如下图: 

    第七步:登录成功之后,选择“个人服务”,分类选择“按部门”,按部门选择“省民政厅”方可在进行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的相关业务,如下图: 

      第八步:成立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找到对应的事项名称,点击后面的“在线办理”按钮,如下图: 

  

   第九步:点击“在线办理”按钮之后,如下图:

 

  注:1.姓名、用户名登录之后自动带过来的信息,无需修改;2.类型选择想成立的社会组织类型;3.行政区划级别选择市级;4.行政区划,根据行政区划级别来选择忻州市;5.登记管理机关选择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第十步:点击“提交”按钮之后,进入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办事大厅,如下图: 

  

  第十一步:点击“登记”按钮之后,方可在进入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社会组织办事大厅开展成立社会组织的登记业务,如下图: 

  

  注:成立登记分为四个环节,分别为:拟用名称咨询、名称核准、提交成立材料、补充完善材料,每个环节流程结束之后方可进行下一环节。 

  9、问: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0、问:社会团体的名称有哪些规范要求? 

  答: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11、问: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答: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12、问: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吗? 

  答: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3、问:哪些情形下,对于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答:(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14、问: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答:(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5、问:成立社会团体,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吗? 

  答:除直接登记范围以外的社会团体,须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章程、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16、问: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吗? 

  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的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 

  17、问: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18、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哪些事项? 

  答:(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9、问:哪些情形下,对于发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答:(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20、问: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1、问: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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