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边督边改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交办忻州市群众信访举报第三十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批      2021年5月12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2SX202105060073

受录乡于家庄村,村长岳粉花占用村西北面的基本农田100多亩修建砖窑,进行卖砖,破坏了农田,将田地里的树木卖掉了,用于村里的开支,使村民无法种地。

忻州市定襄县

生态

经调查,岳粉花,女,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任定襄县受禄乡于家庄村村委主任,2021年1月至今任定襄县受禄乡于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定襄县于家庄砖厂位于受禄乡于家庄村西北,法定代表人是曲建平,与岳粉花系夫妻关系,该砖厂环保手续齐全,砖厂所占用土地9.6亩经定襄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乡(镇)村企业事业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2020年6月,该砖厂为了扩建厂外道路,未经批准硬化村集体一般耕地约4亩,形成违法占地。2020年6月6日,受禄乡政府、受禄自然资源服务中心联合下达自然资源管理限期整改通知书,2020年7月整改完毕后已归还村集体。未发现材料所反映的占用基本农田100多亩的问题。经调查,2018年定襄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在受禄乡于家庄村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为做好前期工程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进度,需对于家庄村U型渠两侧树木进行砍伐。后经于家庄村支两委集体会议研究,并报请定襄县林业局、定襄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批准,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共砍伐树木1781余株并出售,出售树款全部进入受禄乡三资中心村集体账,一部分用于补偿村民个人,一部分用于更新补栽树木支出,其余部分用于村内集体事业支出,2019年4月已更新补栽树木2000余株。未发现有致使村民无法种地的问题。

部分属实

2

D2SX202105060042

1、白家庄镇铜炉岩村,村支书张贵华在村四周的山上私挖乱采、乱砍乱伐,该行为已经有三四年;

2、白家庄镇铜炉岩村,原村书记白车秀在村南栽了20多亩的集体松树,现村支书张贵华私挖乱采时大车,铲车路过把树木压坏;

3、白家庄镇铜炉岩村,现村支书张贵华将村南林地耕地出租出去,没有给村民租金,也不让村民种地。私自贩卖土地。

忻州市五台县

生态

1、2018年,与铜炉岩村相邻的南窑村村民王某某,因“非法采矿”等,被判刑。2021年5月9日,经五台县自然资源局、五台县林业局、白家庄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五台县白家庄镇铜炉岩村近10年内无私挖乱采现象;近5年内无乱采乱伐现象。

2、经白家庄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白家庄镇铜炉岩村原村支部书记白某某并未在铜炉岩村村南栽种过“20多亩的集体松树”。村南为耕地,无林地。不存在“私挖乱采时大车,铲车路过把树木压坏”的情况。

3、2009年,山西省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豆村林场在五台县白家庄镇铜炉岩村实施了造林绿化工程,林地和林木权属归白家庄镇铜炉岩村集体所有。经白家庄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工程结束后,施工队雇佣个人对栽种林木进行管护,并支付其管护费3000元整。不存在出租林地和耕地、私自贩卖土地的行为。

部分属实

五台县人民政府要求,白家庄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加强辖区内环境监督管理;县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强化联动执法,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3

D2SX202105060020

举报反映“薛家洼乡盘道梁村,村支书陈补民在村西的山上私挖乱采铝资源和煤资源,破坏了大约5000多亩的土地,原来是青山绿水,现在是尘土飞扬,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忻州市宁

生态大气

经县自然资源局聘请测绘公司现场勘测,该区域共破坏耕地399.95亩、未利用地(荒坡地)10.03亩、建设用地155.13亩(已复垦112.89亩)、其他农用地58.95亩,并非5000多亩。经调查,盘道梁村被占用的耕地和集体土地均未在薛家洼乡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原县国土资源局)办理过用地等相关手续,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属实。

部分

属实

1、2012年,县自然资源局(原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区域破坏的建设用地已进行了复垦,属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薛家洼乡项目区,复垦面积112.89亩。

2、县政府已责成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薛家洼乡政府等部门配合,从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拟对该区域破坏的土地因地制宜规划复垦400亩,恢复植被120亩。

薛家洼乡纪检委给予原任盘道梁村党支部书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薛家洼乡纪检委给予时任盘道梁村村委主任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

D2SX202105060019

新高乡石岗村南,有一黑砖窑厂把砖头和垃圾堆放在河道里,堵塞河道,存在隐患。(称政府不作为,不解决问题)

忻州市代县

水,土壤

石岗村南开设黑砖厂,实际为新高乡小梨园村村民戴四四开办的砖厂。2005年2月3日,戴四四与新高乡石岗村签订《荒山荒沟租赁协议》,在石岗村南胶泥湾建设砖厂,当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该砖厂于2013年4月停产至今,现存轮窑1座(已荒废),厂区内无任何生产设施及原料。

经代县水利局调查,该砖厂位于石岗村西南的小冲沟内,该冲沟为多年雨水冲刷形成的自然沟道,该冲沟不在河流名录内,无入河口,下游与苏木线公路排水系统相连通。不存在河道,举报情况不属实。经实地对该小冲沟进行测量,小冲沟在砖厂原址上游段,沟长1.3公里,汇水面积0.38平方公里,无基流;该冲沟在原砖厂段有淤积,沟内有多年前砖厂废弃房屋拆除剩余的砖墙,无明显垃圾及大量废砖,但存在部分地段淤积,举报情况属实。目前已对淤积部分清理完毕。

部分属实

新高乡政府责成石岗村委会对该冲沟进行疏浚整理,确保排洪安全。目前石岗村村委会已安排人员5人,出动车辆2台,对该冲沟淤积段进行了清理整治,保证了排洪安全。

已办结

 

5

X2SX202105060006

关于受理编号为X2SX202104190002整改情况严重不符之处的申诉,申诉内容:1、针对自2003年承包小流域治理以来,栽种过杏树,几乎被羊吃完,2008年种植了杨树,数目无法确定,后成林去北京后再没有治理。现沟内杨树大部分为2012年蒙家庄村水保站项目种植,此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自2003年承包以来每年春秋进行治理,即便有时去北京也每年坚持回来进行治理,期间从未间断栽种树木为柳树、杏树和杨树三个树种,至于数目无法确定,请调人员与选厂进行核实,为何在倒入尾矿前不与承包人进行沟通,随意非法侵占,并没有留下现场情况资料。2、“现场勘代县盛源选矿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砂全部排入尾矿库,未发现污水排放至密梁水沟现象,未发现企业非法侵占农户土地及毁坏树木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现场实际为盛源选矿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砂存在倾倒入梁水沟现象,存在非法侵占农户土地及毁坏树木的情况3、仅罚款,未履行环境恢复义务,未履行赔偿责任。4、“2020年7月3日炭窑湾村委会召开会议,经村支两委和村民代表商议一致同意将炭窑湾村南二十亩沟进行填沟造地,并与代县盛源选矿厂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此情况与事实不符,此行为并未经过合法合规程序,也未见“使用协议”及合理赔偿,可能存在违法违纪侵占集体利益问题。5、“经实地调,该地块大部分面积已覆土,边坡及沟底有尾砂,由于雨水冲刷,边坡外的尾砂流入成林的小流域治理区域内(二十亩沟东)”与实际严重不符,现场实际为矿厂直接将尾矿倒入成林的小流域治理区域内,已填埋了大量区域,毁林毁地。6、针对枣林镇政府责成炭窑湾村委会,积极协调涉事企业对被埋土地及树木进行补偿,充分化解企业与村民的矛盾,虽明确炭窑湾村委会为处理部门,但未明确处理时间,随着督查工作的结束,后期无法继续联系,作为弱势群体的劳苦农民再无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请明确处理时间,也恳请督查组继续跟进后续处理结果。

忻州市代县

其他污染

经调查,所指土地位于炭窑湾村窑梁水沟(小地名)内。窑梁水沟属四荒地,1984年前村民张新未在该沟自行开荒5亩左右,进行种植。1984年村民张新未下户到沙沟村后,由其妹夫高玉全种植,高玉全又扩大开荒面积至7到8亩。由于张新未女儿张海霞没有下户到沙沟村,所以1998年二轮承包时,炭窑湾村村委会将此地块作为3.7亩分与张海霞作口粮地使用。2001年张海霞外嫁阳明堡,村集体将此地块收回,也未承包给他人耕种,一直撂荒(有村民证言)。2003年窑梁水沟的小流域治理开发被成林以2000元工钱无法账务处理为由,以此作为承包费所承包,当时并未召开村民会议。成林于2003年8月20日办理了小流域开发使用证(面积20亩,购买金额2000元,使用年限30年),该证四至为东至七亩彦边、南至沙沟界、西至三格彦边、北至正甲嘴、窑梁嘴。自2003年承包小流域治理以来,成林栽种过杏树,几乎被羊吃完,后成林去北京后再没有治理(有村民证言)。2008年成林听说建设选厂要征用此沟,又种植了杨树,数目无法确定。2019年3月16日,成林向代县盛源选矿厂领取(正家咀沟南沟口外土地小树)一次性补偿费13000元。现沟内杨树大部分为2012年蒙家庄村水保站项目种植。现场勘查代县盛源选矿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砂全部排入尾矿库,未发现污水排放至密梁水沟现象,未发现企业非法侵占农户土地及毁坏树木的情况未发现企业非法侵占农户土地及毁坏树木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2020年9月15日,代县盛源选矿厂因厂区东北方向堆存的固体废物未采取覆土等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的问题,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代分罚〔2020〕83号),处罚2万元,并执行到位。2021年5月8日现场调查,该厂尾砂未堆放在举报人土地范围内,不存在进行赔偿的情况。堆放的尾砂已覆土,但未进行植树绿化。举报未恢复环境情况属实。

经现场核查,并询问炭窑湾村支部书记及村民代表,举报人承包的小流域治理土地位于代县枣林镇炭窑湾村南与沙沟村、蒙家庄村交界南二十亩沟东。2020年7月3日炭窑湾村委会召开会议,经村支两委和村民代表商议一致同意将炭窑湾村南二十亩沟进行填沟造地,并与代县盛源选矿厂签订有偿使用协议,补偿11000元,炭窑湾村民每人分得50元。不存在未经合法程序及合理赔偿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实地调查,反映的倾倒尾砂地块位于沙沟村村东北面沟内,已全部覆土,边坡及沟底有尾砂,边坡外的尾砂部分进入举报人的小流域治理区域内,约3-4亩地被尾砂掩埋,通过目测地内大约有三十几棵树木。存在举报人的土地、树木被埋的情况,举报情况属实。2021年5月7日现场调查,进入举报人土地内的尾砂已基本清理完毕,正在进行边坡修整覆土。

经调查,枣林镇党委、政府一直积极依法依规,对举报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置,枣林镇政府及炭窑湾村委会已积极联系涉事企业进行协调,但因举报人在外地,一直未进行当面协商处理,且具体补偿金额巨大达不成一致意见,故不能明确处理时间。不存在农民无处维护合法权益的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1、该问题与第十三批(X2SX202104190002)处理情况相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于2021年5月3日对代县盛源选矿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代分罚〔2021〕61号),处罚3.6万元。目前进入举报人土地内的尾砂已基本清理完毕,正在进行边坡修整覆土。

2、枣林镇政府责成炭窑湾村委会,积极协调涉事企业对被埋土地及树木进行补偿,充分化解企业与村民的矛盾。目前因补偿款金额双方未达成一致,企业与村民仍在协调中。

6

D2SX202105060026

举报反映“怀道乡下官庄村主任刘亮云把唐家山风电项目从唐家山村改到怀道乡下官庄村,谋取私利,侵占土地和山林,扬尘污染严重。”

忻州市宁

生态

大气

反映的“怀道乡下官庄村主任刘亮云把唐家山风电项目从唐家山村改到怀道乡下官庄村,谋取私利”问题不属实。        

反映的“侵占土地和山林”问题部分属实。

反映的“扬尘污染严重”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1、该项目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于20118年12月取得忻州市水利局《关于宁武县唐家山电场100兆瓦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批复》(忻水函〔2018〕282号)。

2、该项目已经编制《复垦方案报告书》,于2021年3月通过了专家的审查,复垦保证金429.57万元已打入土地复垦费专户,按照“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逐步进行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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