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边督边改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交办忻州市群众信访举报第二十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批    2021年5月6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2SX202104300002

  枣林镇柳树坡村,金城矿业(负责人潘当仁)的尾砂库不覆盖,扬尘污染大,污染村民的树木。

  忻州市代县

  大气

  生态

  反映的“金城矿业”实为代县精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二车间),位于代县枣林镇柳树坡村北0.7km处,始建于2005年4月,2006年6月投入生产,采用三破、两磨、三段磁选的生产工艺,设计年产铁精矿粉10万吨。2005年3月15日由代县发改局立项备案(代政计发〔2005〕44号),2006年6月20日原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批复(忻环开函字〔2006〕第80号),2009年7月18日原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对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忻环验函〔2009〕29号),2020年5月10日完成了固定污染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140923583338635W003Z),有效期至2025年5月9日。

  经调查,反映的尾矿库实为代县精诚矿业有限公司(二车间)已于2015年10月闭库的麻地沟尾矿库,位于柳树坡村村北、厂区西南侧150米的一处黄土冲沟内。该尾矿库于2009年10月开始建设,2010年6月建成,2010年8月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3年8月停止使用,2014年完成闭库设计,2015年10月正式闭库,全部覆土并进行了植树绿化,2015年12月19日完成尾矿库闭库工程,由原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竣工验收。2021年4月9日现场勘查发现,已闭库尾矿库南侧、西侧坝体因受雨水冲刷导致部分尾砂裸露,未及时覆盖,易造成扬尘污染。举报扬尘污染情况属实。经现场勘查,该闭库尾矿库已于2021年4月30日完成了全面整修,南侧、西侧坝体尾砂裸露部位已全部黄土覆盖,并播撒草籽,进一步防风抑尘。

  经代县林业局实地调查,并通过GPS采集坐标点,对比《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该尾矿库库址原为村集体荒地,不属于林地,尾矿库闭库后未移交柳树坡村委会,精诚矿业公司在地内栽植油松进行绿化。经枣林镇人民政府调查证实,举报人执意铲除闭库尾矿库内种植的油松,自行插种柳树枝,于2016、2017、2018年分三次栽种,目前地内大小树苗、枯树共1031株。目前该闭库尾矿库已全部黄土覆盖,未发现尾砂污染的现象。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该问题与第三批(D2SX202104100020)处理情况相同,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30日对代县精诚矿业有限公司(二车间)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代分罚〔2021〕43号),处罚4.5万元。目前尾砂裸露部位已全部重新进行黄土覆盖,并播撒草籽,进一步减轻扬尘污染。

  

  

  

  

  2

  X2SX202104300016

  举报人对原平市第五批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原平市长梁沟镇党委书记刘文柱……”此项问题不满。举报人问:为什么相关重要证据不做公示?

  忻州市原平市

  其他污染

  经原平市纪委监委核实,回复如下:第五批编号X2SX202104120001问题内容与2020年10月原平市纪委监委收到举报内容相同,反映一致,举报人为苏某某。2020年10月9日,原平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对苏某某举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充当私挖滥采保护伞等有关问题展开初步核实;2020年12月8日,该案审查终结。案件办结后,原平市纪委监委案件承办部门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了案件办理结果并对其所提异议作出了说明,但举报人对案件办理结果不满意。《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该条款对承办部门反馈处理结果作出了明确规定,未规定承办部门需公示案件相关证据,且该案部分证据可能涉及其他案件,不宜公示。

  属实

  2021年5月4日,经原平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同意,信访室、第五监督检查室工作人员约见了苏某某。约见期间,面对群众诉求,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与苏某某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解答了苏某某的疑惑。

  

  

  

  

  3

  X2SX202104300002

  2021年4月19日,我向中央督察组反映了田富明开黑砖厂严重破坏生态的事实。转办后,代县相关部门公示了处理结果,群众对其轻描淡写的处理结果不认可,难道一句“不属实”“不存在”就能掩盖其不作为、懒作为,而导致生态环境破坏,放任不管的事实?一、田富明砖厂生产长达八年,年产千万,强行取土彻底毁坏田连会,坡上确权地10亩,田富明没有给田连会说法,如今土取光、山岩裸露,根本无法复耕。另场地占有高四侯、田文オ、田拴文十几亩耕地和沟内50多户人家的生活菜地,已全部破坏。二、公示结果说砖窑已荒废,事实是砖窑内现存有大量成品砖(有照片为证),故砖窑并未荒废,伺机死灰复燃。三、西沟河虽未入登记名录,但它是石岗村几百年的母亲河,沟又宽又深,绵延5里之外,每年雨季都暴发山洪,怎能说“无水流”。2019年夏,特大山洪因河道堵塞,洪水险些进村,安全隐患极大。四、场地内的松树苗只不过是整个砖场占地的冰山角,也能算做治理一项?“远处山体长有松树”是未被取土毁坏的原生态林地,取过土的山坡,早已满目瘡痍,山岩裸露,寸草不生,为何视而不见?五、仅凭和村委会一纸合约和《出让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并未有环保、林业等齐全手续就不是私采滥挖?虽然停产,但其造成的生态、耕地、河道的严重破坏就可以不担责、不问责?六、“河道内并未见堆积物”是一群人站在厂门口简单看了一下,并未仔细査看,难道年产千万的砖厂、废砖烂砖和生产、生活垃圾每年高高达几百上千吨会不翼而飞?事实是八年来,每天倾倒的垃圾烂砖,逐年被洪水带到下游,继续危害生态,危害百姓,危害林木。

  忻州市代县

  其他污染

  经调查,田富民为原代县六中的普通教师,曾担任校党支部书记,无级别,于2017年退休。2015年因与他人合伙开办砖厂,受记过处分。

  石岗村南开设黑砖厂,实际为新高乡小梨园村村民戴四四开办的砖厂。2005年2月3日,戴四四与新高乡石岗村签订《荒山荒沟租赁协议》,在石岗村南胶泥湾建设砖厂,同时与村民田连会签订租地协议,租用10亩,每年支付租金1600元;与村民田拴文签订租地协议,租用半亩,每年支付租金100元;未租用村民高四侯、田文才的土地。经代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核实,租用田连会、田拴文的土地为荒沟荒坡,不在承包地确权登记范围,未进行确权登记。经代县自然资源局勘测,砖厂实际占地1.97亩,全部为工矿用地,不占用耕地。租用田连会、田拴文的荒坡荒坡土地属实,但未占用耕地及确权地,也不存在占用50多户村民菜地的情况。

  2021年5月4日调查组现场勘查,该砖厂确已荒废,窑顶长满杂草和小树苗,窑内存砖为当时各股东因经济纠纷未准许出窑的砖。且厂区内无任何生产设施,无原料,1间房屋破损,已不具备生产条件。代县政府近年来不断加强土小砖窑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无任何审批手续的砖窑一律按照“散乱污”企业实施两断三清,并责成各乡镇按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巡查,杜绝取缔的砖窑死灰复燃。不存在伺机死灰复燃的现象,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代县水利局现场调查,该砖厂位于石岗村西南的小冲沟内,该冲沟为多年雨水冲刷形成的自然沟道,也是举报人所称的“西沟河”经实地对该小冲沟进行测量,小冲沟在砖厂原址上游段,沟长1.3公里,汇水面积0.38平方公里,无基流,不属于河道;经走访当地群众,2019年未发过大洪水,现状沟内有多年前砖厂废弃房屋拆除剩余的砖墙,沟道内无明显垃圾及大量废砖,该冲沟在下游与苏木线公路排水系统相连通,无入河口,不存在河道被埋的情况,不存在安全隐患。该砖厂已停产多年,不存在私挖滥采,远处山体现已长有松树等植物,未发现植被明显破坏现象。下游土地内种植仁用杏,砖窑周边土地种植小松树,为松树育苗地,未发现地内有砖头、废石和泥沙。举报问题不属实。

  经代县林业局现场调查,并比对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该砖厂及前期取土地块为非林地,不存在取土毁坏原生态林地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该砖厂当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09年4月20日取得石岗村南0.5km处粘土矿的采矿权(《出让采矿权成交确认书》代国土资〔2009〕第07号),不存在私挖乱采。该砖厂已于2013年4月停产至今,现场周围的砖坯晾晒场早已废弃,荒草丛生,裸露处不足100平米,新高乡政府已责成石岗村委员会积极与承包人协调,在履行已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共同做好该废弃砖窑的处置工作,合同到期后立即对该区域进行复垦。举报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新高乡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安排专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石岗村委会充分化解村企矛盾,对涉及的占地复垦、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依法依规处理。

  

  

  

  

  4

  D2SX202104300049

  轩岗镇东沟村,未经村民同意,村委会村干部和福建某公司签订了协议,在村子里山上私挖乱采,盗取地下资源,破坏周边的生态环境。

  忻州市原平市

  生态

  经查:举报内容所指为“宁武县融旺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小流域治理项目”。2008年1月15日,原平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原发改基字[2008]第8号文件批准立项;2008年1月18日,原平市水利局以原水字[2008]1号文件批复。1、经市自然资源局、轩岗镇政府调查核实:该项目经东沟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于2008年3月30日,东沟村委与宁武县融旺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东沟村小流域治理项目协议”。2、2008年4月至6月期间,宁武县融旺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借“小流域治理项目”名义,“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行为属实。2008年,原平市自然资源局、原平市公安局、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进行了查处。2021年5月2日,经原平市自然资源局、轩岗镇政府现场勘查:东沟村及周边,未发现“私挖乱采”现象。

  部分属实

  1、原平市委、市政府责令轩岗镇政府及东沟村村委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私挖乱采、破坏自然生态违法行为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原平市委、市政府责令原平市自然资源局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矿山违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2021年5月4日,轩岗镇纪委对车道沟中心村东沟村小组长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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