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边督边改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现将交办忻州市群众信访举报第十五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批  2021年4月27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

D2SX202104210075

沙河镇北龙兴村有黑砖窑没有排污许可证,其他手续不齐全;沙河镇和景苑小区两边也有黑砖窑无任何手续;沙河镇附近108国道也有这个黑砖窑,无任何手续。

忻州市繁峙县

其他污染

1、反映的“沙河镇北龙兴村有黑砖窑没有排污许可证,其他手续不齐全”问题部分属实。2、反映的“沙河镇和景苑小区两边也有黑砖窑无任何手续”问题部分属实。3、反映的“沙河镇附近108国道附近也有这个黑砖窑,无任何手续”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4月1日发布了《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不达标砖瓦企业实施停产整治的通知》(繁政办发〔2021〕18号),通知要求全县范围内所有砖瓦企业完善相关合法手续,在取得工商、用地、安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合法手续,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复工复产。目前,繁峙县集义庄乡北龙兴新型建材厂处于停用状态。

已办结

2

D2SX202104210061

段家寨乡五家庄村,村干部在汾河河道私挖乱采砂石(24小时作业)。

忻州市静乐县

生态

静乐县水利局提供的资料,《山西省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试点忻州市静乐县汾河干流水系修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静发改字〔2019〕84号)、《山西省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试点忻州市静乐县汾河流水系修复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静发改字〔2020〕109号)、《山西省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试点忻州市静乐县汾河千流水系修复项目二标段投标文件》(招标编号: CFDGC2007010419)等文件资料。资料显示位于静乐县段家寨乡五家庄村境内河道挖掘修复施工的主体为四川省山高水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山西省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试点忻州市静乐县汾河流水系修复项目二标段。无证据表明是村干部在汾河河道私挖乱采砂石(24小时作业)。

部分属实

已办结

3

X2SX202104210041

举报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芳兰村工业园区吉隆能源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李吉生)。一、被举报人经营的秸秆能源电厂违反规定大量主要以燃烧电煤为主,且电煤燃烧无任何环保设施,破坏当地环境,造成大气排放污染,村民长期无法正常种植使用耕地。二、发电厂生产的废渣、煤灰随意倾倒,侵占毁损近千亩土地,同时造成地下水的严重污染。三、该电厂占地120余亩,根本没有办理完备的相关土地征用手续,请相关部门严肃查证此事,如有违法请依法惩处。四、该工厂以秸秆发电为由,大量骗取国家补贴,被举报人通过燃煤发电而非以秸发电,从而赚取之间的巨额差价。而且还有严重的偷逃税款犯罪行为。他们将大量煤炭以秸秆燃料开票下账,偷逃税款数额极大。

忻州市定襄县

大气

定襄县吉隆能源有限公司2×15MW生物质发电项目为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位于定襄县河边镇芳兰工业园区,环保手续齐全,配套有完整环保设施,并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和验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平台联网,未发现有超标现象。该公司2020年6月8日至今处于停产状态。经河边镇政府、芳兰村委、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定襄分局联合对芳兰村及企业周边耕地进行现场查看,未发现吉隆能源公司随意倾倒生产的废渣、煤灰,无侵占损毁近千亩土地现象。芳兰村未划分过水源地,村里两个水井距离该公司直线距离在一公里以上,2020年12月25日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两个水井进行水质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合格,水源未受污染。经定襄县自然资源局调查,2012年7月该公司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定国用〔2012〕第2770号),占地67260.1,该公司北侧有大约20亩左右秸秆堆放场地,该场地为马在林租用,定襄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对马在林租用场地作过行政处罚(定自然资土罚字〔2020]40号〕,并处罚款26583.8元。2020年10月15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具《定襄县吉隆能源公司秸秆等农林剩余物30.0mw直燃发电工程项目技术核查确认单》。燃料和环保信息核查结论为:本项目燃料为农林剩余物,以黄秆、灰秆为混合燃料,包括玉米秸秆玉米芯、树枝、树皮等,本项目未掺烧化石燃料。

经调查,定襄县吉隆能源有限公司2×15MW生物质发电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定襄县吉隆能源有限公司2×15MW生物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14〕16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享受资金补贴权益,即办理程序规范。反映“大量骗取国家补贴”不属实。

经调查,定襄县吉隆能源有限公司,2018年销售收入72892760.86元,税费合计申报入库4256080.98元;2019年销售收入129763835.85元,税费合计申报入库7887225.46元;2020年销售收入68360575.23元,税费合计申报入库3813119.72元。2021年企业停产,申报收入为零。国家税务总局定襄县税务局经案头分析,未见申报异常,无欠税。忻州市稽查局已接受纳税人举报,系统未见到查补税款入库记录。

部分属实

2020年12月定襄县自然资源局责令马在林租用场地于2021年8月底完成整改。

 

已办结

2021年4月24日,1、对芳兰村原党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2、对定襄县河边自然资源服务中心主任谈话提醒。

4

X2SX202104210043

举报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芳兰村工业园区吉隆能源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李吉生)。一、被举报人经营的秸秆能源电厂违反规定大量主要以燃烧电煤为主,且电煤燃烧无任何环保设施,破坏当地环境,造成大气排放污染,村民长期无法正常种植使用耕地。二、发电厂生产的废渣、煤灰随意倾倒,侵占毁损近千亩土地,同时造成地下水的严重污染。三、该电厂占地120余亩,根本没有办理完备的相关土地征用手续,请相关部门严肃查证此事,如有违法请依法惩处。四、该工厂以秸秆发电为由,大量骗取国家补贴,被举报人通过燃煤发电而非以秸发电,从而赚取之间的巨额差价。而且还有严重的偷逃税款犯罪行为。他们将大量煤炭以秸秆燃料开票下账,偷逃税款数额极大。

忻州市定襄县

大气土壤水

该问题与本批X2SX202104210041问题重复,调查核实情况相同。

部分属实

该问题与本批X2SX202104210041问题重复,处理和整改情况相同。

已办结

该问题与本批X2SX202104210041问题重复,问责情况相同。

5

X2SX202104210047

举报原平市段家堡乡段家堡村关于施工单位河南省路桥集团三公司违法行为:

1、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毁坏占用王某某林地树木110余亩,被毁坏的林地树木植被面积至今没有给予恢复。施工单位违法犯罪刑事责任至今没有追究,民事赔偿至今没有兑现。8年来未作处理解决,其责任在原平市政府、段家堡乡政府。地方政府领导渎职失责玩忽职守不作为。2、经原平市政府、市纪委、监委授权委派市林业局实地勘察调查核实,经山西省林业厅、忻州市林业局、原平市林业局三方领导实地现场调研,施工单位违法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毁坏林地树木面积达110余亩,因果明确,事实清楚,铁证如山。3、2020年10月29日,山西省公安厅下发文件:违法破坏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毁坏林地树木植被的刑事案件,属于当地公安机关承办侦察执行。原平市公安机关讲“文件前不受理,文件后可接案”。找理由回绝。

请求:1、督察组依法坚决追究查处河南省路桥集团三公司违法犯罪刑事责任。2、恳请督察组领导依纪依法坚决查处原平市政府、段家堡乡政府、原平市公安机关玩忽职守,渎职失责。4、恳请中央领导依法保护王某某人身安全。

忻州市原平市

生态

经查:群众举报问题为2014年产生的纠纷案件。该案件因时间跨度大,一直在地类和权属上存在巨大争议,后经多次实地勘验、入户走访调查并请示省、市主管部门,最后于2016年初形成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出台后,段家堡村委将原平市林业局行政诉讼至法院,又经省、市、县(市)三级法院五次庭审,最终于2018年底确定了被临时占用地块的地类和权属,遂即赴忻州、河南等地开始补充调查。由于该案涉案地块的面积数量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2020年12月23日,原平市林业局就该案请示了忻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2021年1月18日,忻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回函,明确该类案件应当由地方公安机关食药侦部门管辖。2021年1月22日,原平市林业局将该案移送至原平市公安局。2021年2月8日,公安局回函,要求移送的相关材料中必须附有对该林地造成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目前,原平市林业局正在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该案进行鉴定。1、经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2012年3月27日,原平市国土资源局、段家堡乡政府、段家堡村委会、灵河高速原神段项目处四方签订《灵河高速原神路段征地补偿协议》。占用段家堡村土地共计337.222亩,其中旱地182.933亩,林地154.389亩。补偿款到位后,段家堡村委会对154.389亩林地内涉及的户数,依据各户主提供的权属证明,经段家堡村委会核实,分别给予补偿。段家堡村村民王某某无法提供有效证件,只持有“千亩小流域治理规划”,曾多次到原平市林业局、国土局、水利局、市农业仲裁委员会等多个部门反映,因各部门均未作出明确定论,施工也曾屡被中断。为保证重点工程正常进行,经多次调解,2013年6月25日,段家堡乡政府(甲方)、段家堡村委会(乙方)、王某某(丙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灵河高速公路占用圪卜悝梁林地、荒山、荒坡的补偿分配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王某某领取了灵河高速占地补偿款60万元和林地补偿款39.9万元,共计99.9万元,其本人认同并签订承诺书。举报民事赔偿至今不能兑现内容不属实。2、经市林业局核查:2015年4月20日,原平市纪委、市政府督查室安排市林业局就王某某反映的林地被毁坏占用的问题进行调查,市林业局组织专人进村展开各种调查取证,通过入户走访,乡村座谈,现场指认,电脑技术比对,查阅国土局二调资料,了解农业局一、二轮土地承包情况,并根据村委会提供的土地承包情况等,测得临河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临时占用王某某林权证范围内林地面积80亩,期间山西省林业厅、原平市林业局的相关领导现场调研,组织座谈,已对林业局的林权证合法性进行过答复。3、经原平市公安局核查:2021年2月7日收到原平市林业局移送的“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属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山西省公安机关受立案工作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需原平市林业局提供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以证实该案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2021年2月8日,原平市公安局已向原平市林业局发函(原公函[2021]1号)。

部分属实

目前,市林业局正在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该案进行鉴定。待出具鉴定结果后,将移送至原平市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理。

已办结

6

D2SX202104210035

段家堡镇将军墓村安顺煤业包工头私自私挖乱采铝矿、煤矿。

忻州市原平市

生态

经原平市自然资源局、段家堡乡政府调查核实:2020年11月14日,原平市自然资源局在突击检查时发现:大同煤集团同生安顺煤业有限公司将拓宽道路工程承包给将军墓村村民王某某,该人私自借修路名义在将军墓村附近山上非法开采铝土矿。“私自私挖乱采铝矿”情况属实。2020年12月22日,原平市自然资源局以原自然资罚字[2020]060号,对“当事人王某某私自非法采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8383元。自该案件办结至今,将军墓村及周边未发现私挖乱采铝矿、煤矿的现象。

基本属实

原平市委、市政府要求段家堡乡政府及将军墓村委加强日常巡查,如发现有私采乱挖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已办结

7

D2SX202104210029

胡峪乡刘家沟村村北500米有一家英业达公司,开采石头,采石将村里的沟(座坟地沟)填埋平。里面小树苗被掩埋,坡上松树被挖,村北退耕还林的100多亩地和荒地被挖。

刘家沟村党支部书记(边存新)在村东扩建选厂,乱挖乱建土地手续不完善,选厂的货车粉尘严重,没有给村民承包费。村民多次反映未果

忻州市代县

生态大气

1、经调查,座坟地沟位于英业达公司矿区范围内,2018年3月22日与刘家沟村委会签订协议,并经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将座坟地沟用于排渣使用,并支付7年费用共计6万元。目前该公司处于基建阶段,未发现将沟填埋平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2021年4月23日,经代县林业局调查,该公司于2020年5月修建道路占用无立木林地约2.65亩(参考数据),未发现小树苗被埋,坡上松树被挖的情况;村北无退耕还林地,但该公司范围内存在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经营管理的林地,现已函告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进行核查。举报占用林地情况属实。

2、经调查,边存新于2014年11月开始担任刘家沟村党支部书记,2020年12月14日刘家沟村并入胡峪村委会后,不在担任党支部书记。2008年5月23日,边存新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代县盛发铁矿粉精加工厂,2021年3月15日变更为尚林芬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举报情况属实。反映的在村东扩建选厂,实为代县盛发铁矿粉精加工厂在厂区东侧新扩建的另一条生产线,占地2.2亩土地,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且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该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举报情况属实。

2014年5月15日,代县盛发铁矿粉精加工厂和刘家沟村委会签署填沟造地协议,该地块位于刘家沟村东北,小地名称前沟,为原刘家沟集体土地,不存在占用村民土地,没有给承包费的情况。举报情况不属实。

2021年4月23日,调查组现场调查,代县盛发铁矿粉精加工厂处于生产状态,进厂道路已进行碎石压实,并配备洒水车一辆,不定时对道路进行洒水抑尘,矿物运输遗撒的物料如不及时清扫经碾压后,易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举报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1、因代县林业局不具备林业调查资质,无法确定山西英业达矿业有限公司代县花岗岩矿占用林地面积。现正在等待第三方进行实地调查,待出具调查结果后,代县林业局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针对代县盛发铁矿粉精加工厂违法占地的问题,代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1年4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代自然枣罚字〔2021〕5号),处罚7335元;并责令其退还占用的土地。

3、针对代县盛发铁矿粉精加工厂未批先建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于2021年4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罚告字〔2021〕62号),拟处罚3.5万元;责令该企业限期补办相关环评审批手续。

4、针对代县盛发铁矿粉精加工厂道路扬尘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代县分局已于2021年4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忻环代责改字〔2021〕28号),责令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厂区洒水频次,不定时洒水抑尘,杜绝道路扬尘污染。

已办结

2021年4月27日,代县纪委拟给予原胡峪乡刘家沟村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8

X2SX202104210017

举报付新民、付镇。2019年起承包了太钢公司灰渣处理的业务,且在未履行任何环保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将从太钢公司产生的大量灰渣,分别擅自运送至忻州市定襄县河边镇青十村和忻州市忻府区兰村乡磨盘山村的山体上。在存放过程中,被举报人未采取任何合理的防护和环保措施,不仅产生大量的固体颗粒粉尘,占用土地资源,破坏了植被资源,还可能造成灰渣中的有害物质渗透于地下,严重污染地下水;此外,由于灰渣长期、大量的、无任何防护措施的存放,将逐渐形成“渣山”,如遇雨雪天气,还可能形成“溃坝”,严重威胁附近村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忻州市忻

土壤水

经调查,所涉问题企业为忻州市忻府区洁洁废旧钢渣处理厂,位于忻州市忻府区兰村乡磨盘山村,法人杨慧洁(与付新民是朋友,付镇是付新民之子)。该企业于2014年10月28日在忻府区发改局备案,环保手续齐全。付新民、付镇2019年起承包了太钢公司灰渣处理的业务,将从太钢公司产生的灰渣擅自运送至忻州市忻府区兰村乡磨盘山山体上问题属实;未履行任何环保审批程序生产不属实。2021年4月22日经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忻府中队现场调查,发现该厂擅自倾倒废砂浆等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2021年4月22日区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该厂未经批准占用兰村乡磨盘山村集体荒沟(地类为未利用地),荒沟内无植被资源,共计占用面积1860平米,举报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4月该厂委托山西菁茵监测有限公司对循环水

池水样进行了监测,监测数据结果显示无重金属污染地下水。 经兰村乡政府2021年4月22日调查,灰渣是该厂用于制砖的原料,原料(灰渣)运回厂区内,直接进入生产车间,不存在长期堆放。该厂将回收来的灰渣进行水洗、沉淀后,进行二次压滤后的灰膏进行制砖,没有形成“渣山”

部分属实

1、兰村乡政府针对该企业存在的问题已要求该企业自行关停拆除所有生产设备。2、针对该厂私占1860平米土地问题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队于2021年4月22日对洁洁废旧钢渣处理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忻规执改[2021]13号),责令该厂拆除私占土地上建设的机器和彩钢料棚,清理堆放的太钢废旧钢渣。3、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忻府中队于2021年4月25日对忻州市忻府区洁洁废旧钢渣处理厂存在的违法排污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法告[2021]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听[2021]30-1号),拟罚款20万元。

已办结

1、2021年4月22日兰村乡党委对磨盘山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给予提醒谈话,并责令磨盘山支部书记兼主任在乡干部大会上作深刻检查。2、2021年4月22日兰村乡党委对磨盘山村包村干部给予提醒谈话。

3、2021年4月22日区自然资源局党组对三交国土所、合索国土所、豆罗和西张国土所、兰村国土所、庄磨国土所、秦城国土所、奇村国土所、董村国土所进行了集体约谈。

4、2021年4月24日纪检派驻组对三交国土所、合索国土所、豆罗和西张国土所、兰村国土所、庄磨国土所、秦城国土所、奇村国土所、董村国土所进行了集体提醒谈话。

9

X2SX202104210014

举报原平市石豹沟煤矿矿长郝建华团伙借土地复垦之名,在2018年破坏自然生态、毁林毁地共3293.36亩,其中耕地包括基本农田1104.66亩,荒坡地包括林地21887亩,毁20公分以上粗的大树9595棵,以上事实分别在五个村:1、长梁沟村耕地124.5亩,林地荒坡地225.5亩,个人树木2568棵。2、黄草坡村耕地164.05亩,荒坡地650亩。3、孤山村耕地9.5亩,荒坡地176.5亩。4、南蚕食村荒坡地6.7亩。5、羊圈沟村耕地806.61亩,荒坡地130亩,集体树木7027棵。6、2019年破坏长梁沟村基本农田285亩,毁坏生态环境200亩,与各村村干部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与村民利益。地方政府阻力大,敬请督办。

 

忻州市原平市

生态

经查:举报内容所指为“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火区治理)项目”。山西省原平市石豹沟煤矿按照晋煤重组办发[2009]22号批复“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由贾庄井田接替”要求,2012年4月到期后停产至今,现法人代表为郝某某。2016年8月,“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项目”经山西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地环治理专项办公室“晋治沉地环办[2016]1号”核准。2017年9月8日,原平市人民政府上报《关于石豹沟煤矿长梁沟井田土地复垦中涉及煤层火区治理的请示》(原政201787号)。2017年10月13日,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地环治理专项办公室批复《关于对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项目涉及煤层自燃有关问题的意见》。2018年4月,山西省原平市石豹沟煤矿编制《山西省原平市石豹沟煤矿井田火区治理工程初步设计》。2018年6月15日,原平市委常委第十二次会议对《石豹沟煤矿火区治理初设方案》进行了批复,治理工程正式启动。治理区共涉及长梁沟镇长梁沟村、黄草坡村、孤山村、南蚕食村、羊圈沟村五个自然村。2018年7月24日,忻州市林业局以忻林审许准[2018]3号下发《忻州市林业局关于批准山西省原平市石豹沟煤矿井田火区治理一期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2019年6月,“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火区治理)项目”完工。1、经原平市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火区治理)项目”占用耕地(旱地)2041.68亩、荒坡地2282.6亩。反映情况属实。2019年6月,“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火区治理)项目”所占用长梁沟村、黄草坡村、孤山村、南蚕食村、羊圈沟村的占用耕地(旱地)2041.68亩、荒坡地2282.6亩”已全部复垦优化,荒坡土地已整理完成种草绿化,修复面积远大于原占用面积,毁坏土地已全部进行了恢复治理。2021年4月23日,经现场勘察及走访询问长梁沟村、黄草坡村、孤山村、南蚕食村、羊圈沟村及周边均未发现“毁坏土地”的现象。2、经原平市林业局调查核实:“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火区治理)项目”占用集体林地面积10.9764公顷,砍伐非林地范围内零星树16700株。反映情况属实。2019年6月,长梁沟治理区对占用集体林地面积10.9764公顷,砍伐非林地范围内零星树16700株,进行林地平整、采坑治理、充填裂缝、弃渣边坡治理、复垦耕地面积约2700亩,道路约10公里,修整泄洪沟河堤860米,拦渣坝3座,种植草地约2200亩,投资173万元建设约10公里惠民饮水工程。占用的林地已全部完成复垦治理。2021年4月23日,经现场勘察及走访询问长梁沟村、黄草坡村、孤山村、南蚕食村、羊圈沟村及周边均未发现“毁坏林地”的现象。3、举报内容“与各村村干部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与村民利益”情况不属实。经轩岗镇政府调查核实:不存在“各村村干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与村民利益”的现象。

部分属实

1、原平市委、市政府责令轩岗镇政府及长梁沟村、黄草坡村、孤山村、南蚕食村、羊圈沟村村委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毁林毁地、破坏自然生态违法行为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原平市委、市政府责令原平市自然资源局、原平市林业局,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矿山违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已办结

10

X2SX202104210015

举报忻州市原平市巨荣耐火材料厂。该厂位于薛孤村北边,经营耐火材料烧结。院内有三座倒烟窑和3米煤气发生炉一座。原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下发淘汰全市炉膛直径3米以下的煤气发生炉的通知。只剩巨荣耐火材料厂一家的煤气发生炉,该厂以3米炉为理由一直不停工,生产至今,该企业无脱硫脱硝的环保设备。该企业为了不让烟雾引人注意,自治引风机,每次烧结时都是在周末,三四天就可以烧成一窑。烧结产生的烟雾,白天都排到地面,晚上才通过大烟囱排向天空,味道刺鼻。多次向环保局举报,但每次都是不了了事。恳请督查组的同志们对该企业进行调查。

忻州市原平市

大气

经查:原平市巨荣耐火材料厂位于西镇乡下薛孤村东北1.5公里处。2009年6月开工建设,2010年7月投产。该厂于2016年12月16日由原平市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组对“年产7500吨耐火材料项目”予以备案(备案号137)。2017年起,由于排放标准低于现行标准,且工艺较为落后,达到目前标准困难较大,排污申报一致未能通过,至今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目前,该厂正在进行工业炉窑治理改造工作。1、该企业主要从事耐火材料加工。主要生产设备:1台直径3米煤气发生炉及3座直径8.5米烧结圆窑。主要原料:铝矾土、原煤。成品:铝矾土熟料。2、按照《忻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忻气防办发[2019]42号)、《原平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原气防办发[2020]18号)要求,原平市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对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的工业炉窑进行了淘汰。该企业煤气发生炉炉膛直径为3米,不在淘汰范围。但该企业未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脱硫脱硝提标改造。3、2020年11月7日,原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下发《原平市2020-2021年秋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原工信发[2020]55号)的通知,对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国网原平市供电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对其采取断电措施。因该企业冬季采暖使用空气能需要保留三相电,故并未对其进行彻底断电。经联合调查组核实,该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生产排污行为。违法生产属实。4、该企业采用炉内加钙法进行脱硫,未配套建设脱硝设施。5、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厂区内生产设备完整,未发现自制引风机。经走访该企业周边的原平市西镇金盾彩钢厂等五家企业均未发现该厂在地面排放烟尘,没有闻到刺鼻性味道。6、经查阅2020-2021年“12369”举报平台台账,未发现关于对该企业的举报资料。

部分属实

1、2021年4月26日,原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该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排污”的行为,进行查封。要求该企业完成工业炉窑治理任务,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2、2021年4月25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平分局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忻原分函[2021]42号),责令该厂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完成工业炉窑治理任务,完善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如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将报请原平市人民政府予以关停。

已办结

该问题于第十四批(X2SX202104200010)问责情况相同

11

X2SX202104210016

举报山西省原平市石豹沟煤矿矿长郝建华团伙借土地复耕之名,在2018年破坏自然生态、毁林毁地共3293.36亩,其中耕地包括基本农田104.66亩,荒坡地包括林地21887亩,毁20公分以上粗的大树9595棵,以上事实分别在五个村:一、长梁沟村耕地124.5亩、林地荒坡地225.5亩,个人树木2568棵。二、黄草坡村耕地164.05亩,荒坡地650亩。三、孤山村耕地9.5亩,荒坡地176.5亩。四、南蚕食村荒坡地6.7亩。五、羊圈沟村耕地806.61亩,荒坡地130亩,集体树木7027棵。六、2019年破坏长梁沟村基本农田285亩,毁坏生态环境200亩,与各村村部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与村民利益。

忻州市原平市

生态

经查:举报内容所指为“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火区治理)项目”。山西省原平市石豹沟煤矿按照晋煤重组办发[2009]22号批复“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延续,由贾庄井田接替”要求,2012年4月到期后停产至今,现法人代表为郝某某。2016年8月,“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项目”经山西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地环治理专项办公室“晋治沉地环办[2016]1号”核准。2017年9月8日,原平市人民政府上报《关于石豹沟煤矿长梁沟井田土地复垦中涉及煤层火区治理的请示》(原政﹝2017﹞87号)。2017年10月13日,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地环治理专项办公室批复《关于对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项目涉及煤层自燃有关问题的意见》。2018年4月,山西省原平市石豹沟煤矿编制《山西省原平市石豹沟煤矿井田火区治理工程初步设计》。2018年6月15日,原平市委常委第十二次会议对《石豹沟煤矿火区治理初设方案》进行了批复,治理工程正式启动。治理区共涉及长梁沟镇长梁沟村、黄草坡村、孤山村、南蚕食村、羊圈沟村五个自然村。2018年7月24日,忻州市林业局以忻林审许准[2018]3号下发《忻州市林业局关于批准山西省原平市石豹沟煤矿井田火区治理一期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2019年6月,“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火区治理)项目”完工。1、经原平市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火区治理)项目”占用耕地(旱地)2041.68亩、荒坡地2282.6亩。反映情况属实。2019年6月,“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火区治理)项目”所占用长梁沟村、黄草坡村、孤山村、南蚕食村、羊圈沟村的占用耕地(旱地)2041.68亩、荒坡地2282.6亩”已全部复垦优化,荒坡土地已整理完成种草绿化,修复面积远大于原占用面积,毁坏土地已全部进行了恢复治理。2021年4月23日,经现场勘察及走访询问长梁沟村、黄草坡村、孤山村、南蚕食村、羊圈沟村及周边均未发现“毁坏土地”的现象。2、经原平市林业局调查核实:“石豹沟煤矿土地复垦(火区治理)项目”占用集体林地面积10.9764公顷,砍伐非林地范围内零星树16700株。反映情况属实。2019年6月,长梁沟治理区对占用集体林地面积10.9764公顷,砍伐非林地范围内零星树16700株,进行林地平整、采坑治理、充填裂缝、弃渣边坡治理、复垦耕地面积约2700亩,道路约10公里,修整泄洪沟河堤860米,拦渣坝3座,种植草地约2200亩,投资173万元建设约10公里惠民饮水工程。占用的林地已全部完成复垦治理。2021年4月23日,经现场勘察及走访询问长梁沟村、黄草坡村、孤山村、南蚕食村、羊圈沟村及周边均未发现“毁坏林地”的现象。3、举报内容“与各村村干部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与村民利益”情况不属实。经轩岗镇政府调查核实:不存在“各村村干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与村民利益”的现象。

部分属实

1、原平市委、市政府责令轩岗镇政府及长梁沟村、黄草坡村、孤山村、南蚕食村、羊圈沟村村委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毁林毁地、破坏自然生态违法行为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原平市委、市政府责令原平市自然资源局、原平市林业局,加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矿山违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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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SX202104210037

康家会镇青年庄,村干部、静乐县水利局与太原市鑫城辉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生态庄园协议此协议村民不知情,不予公示,实际挖沙卖沙,挖了村西南(碾河)的河道,河道以变道。河道两旁树木偷砍倒卖,村里已经破坏100多亩耕地挖沙卖沙,现留下挖沙后三片水窟窿。

忻州市静乐县

水生态

山西鑫诚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5日,是一个集园林观光、农业开发、休闲娱乐等为一体的生态生态园,是山西省重点建设项目。静乐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6日《关于加快推进康家会镇青年庄生态观光园项目建设相关事宜的通知》(静政函〔2015〕48号)要求,有关涉项乡镇和单位在项目的许可手续办理上,提供便利条件,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该项目静乐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4月22日符合相关要求,准予备案(静发改备案〔2015〕4号)。原静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4日《关于静乐县康家会镇青年庄村生态观光园建设项目有关用地的意见函》(静国土资函〔2015〕49号)予以备案建设。原静乐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8日对项目《关于康家会镇青年庄村生态观光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静环函〔2015〕15号)予以批复。静乐县水利水保局于2015年7月9日《关于静乐县康家会镇青年庄村生态观光园建设项目河道防护工程建设意见》(静水字〔2015〕35号)提出了明确的修筑防护工程有关要求。静乐县水利水保局同年8月31日《关于“静乐县康家会镇青年庄村生态观光园建设项目河道防护工程施工方案》(静水字〔2015〕44号)具体防护工程意见。

1、反映“康家会镇青年庄,村干部、静乐县水利局与太原市鑫城辉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生态庄园协议此协议村民不知情”的问题不属实。

现场乡政府、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了用地协议、会议记录、以及公示照片。

2、反映“实际挖沙卖沙,挖了村西南(碾河)的河道,河道以变道”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静乐县水利局现场核准,该项目不在东碾河河道内,且在2020年6月全市“黑料堆场”整治中已停工,并由静乐县自然资源局以盗采国家资源予进行立案处罚。

3、反映“河道两旁树木偷砍倒卖”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静乐县林业局核实,该项目在实施中先后三次办理采伐证分别是:2017年7月31日经山西省林业厅审核,静乐县林业局核发的《林木采伐证》( 晋0005075)(编号:14092602170731001)(静乐县采字〔17〕0731001号;2018年8月24日核发的《林木采伐证》( 晋00050792)(编号:14092602180824001)(静乐县采字〔18〕0824001号);2020年3月31日经山西省林业厅审核,静乐县林业局核发的《林木采伐证》( 晋00079278)(编号:14092602200331001)(静乐县采字〔20〕0331001号。不存在偷砍林木的行为。

4、反映“村里已经破坏100多亩耕地”的问题不属实。

经静乐县自然资源局现场确认,该项目未占用耕地。

5、反映“挖沙卖沙,现留下挖沙后三片水窟窿”的问题属实。

经现场确认,其挖沙行为和现场所留的三片水窟窿是生态园鱼塘、水上乐园等项目建设前期工程。

部分属实

2020年6月,静乐自然资源局已对该项目的挖沙行为予以立案处罚。(静自然监罚字(2020)2号罚款91000元)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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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SX202104210018

举报忻州市忻府区秦城乡泉子沟琦鑫石料厂,该企业无任何相关手续,长期露天开放生产,未采取任何除尘、抑尘措施,生产的石料也不苫盖抑尘网,遇到刮风天气漫天尘土,夜晚开放性生产尘土飞扬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举报多次无果。

忻州市忻

大气

 

经调查,琦鑫石料厂位于忻府区旭来街办事处泉子沟村,2013年6月原忻府区建设环境保护局对《忻州市忻府区琦鑫石料厂年产5万吨长石石英砂岩开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2017年5月3日由原忻府区环境保护局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忻府环验函字[2017]007号),营业执照:911409026991298860;2020年5月1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号:911409026991298860001U,采矿许可证C1409002010127130097032,相关手续齐全,反映问题不属实。

经检查,该厂按照环评要求振筛配套安装除尘设施、输送皮带全封闭,石料堆存场地周边建设有部分挡风抑尘网。

2021年4月23日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忻府中队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砂石成品物料堆露天堆放,堆放物料高于围挡,高出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扬尘污染。

部分属实

针对该企业砂石成品物料堆露天堆放,堆放物料高于围挡,高出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2021年4月26日忻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忻府中队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法告【2021】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忻环法听【2021】23-1号)》,拟罚款5.8万元。

已办结

14

D2SX202104210022

合索乡枣涧村北面,有个人在村民耕地里私挖乱采,破坏耕地30多亩。并且将河坝拆除,存在安全隐患。

忻州市忻府区

土壤生态

经调查,所反映问题位于忻府区奇村镇枣涧村村北(原为合索乡管辖),该项目属于2007年忻府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批准面积41.6亩,具体实施人王海林,实施期限2013年3月-2017年5月,期间于2016年5月将此项目转给股东奇村镇奇村村民贾国生实施。2018年6月10日区委、区政府接到北京督察局关于忻府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整改通知后,要求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全部复垦,2018年7月2日已全部

  复垦 

到位。

2021年4月23日,区自然资源局、合索乡国土所、奇村镇国土所工作人员与枣涧村委干部和当事人共同确认了挖沙地段,当年批准改造耕地面积为41.6亩,私自超出改造面积52.4亩,共计改造耕地面积为94亩,都为基本农田,超占土地情况属实,目前已全部复垦。

经调查,该改造项目的位置与河道相邻,河道未经治理,堤防均为自然堤防,在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导致河道自然堤防受毁。现该段堤防高6米,顶宽4米,为砂土堤防。经区水利局水文计算结果为,该段20年一遇洪水最大水深为4.07米。该段现状堤防满足现行标准(农村段河道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的防洪要求,不存在防洪安全隐患。

部部分属实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委书记崔向松作出批示,要求区委常委、纪检书记李文渊对超出的52.4亩进行调查处理,涉及违法问题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涉及违纪问题严肃问责。

已办结

15

D2SX202104210034

段家寨乡五家庄村,村书记和弟弟将沙子堆放在五家庄村村北的西侧,污染环境。晚上运沙子时被村民看到,拍视频时被打。

忻州市静乐县

其他污染大气

反映“段家寨乡五家庄村,村书记和弟弟将沙子堆放在五家庄村村北的西侧,污染环境”的问题属实。经现场确认,村北西角处堆放的沙子是五家庄村村民李耀东所(因吸毒现在在强戒所)堆放。李耀东戒毒不在村中,由村委负责实施清理沙堆、治理环境工作,将在5月7日前完成。

1、反映“晚上运沙子时被村民看到”的问题属实。2、晚上转运弃渣是执行静乐县人民政府2021年4月20日会议决定,4月21日实施的具体行为,目的是清理弃渣,恢复耕地,不是个人非法行为。3、“拍视频时被打”已报警处理,现在正进一步调查中,调查核实情况将在后续上报中完成。

部部分属实

静乐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已于2021年4月11日对段家寨乡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的督办通知》,要求乡镇和村委强化施工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出现。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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