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19.8亿元,同比增长7.6%。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实现消费品零售额290.1亿元,同比增长7%农村实现消费品零售额129.7亿元,同比增长9%。

按消费类型分,商品零售全年实现零售额358.4亿元,同比增长7.3%餐饮收入实现零售额61.4亿元,同比增长9.1%。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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