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以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108号)要求,我市已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系不在道路上行驶的机械,主要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船舶运输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拖拉机、发电机、联合收割机、非公路卡车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范围及施行时间

  108国道以西(不含108国道),208国道至原108国道(不含208国道)以东,旭来街以南,城晏线起点以北。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内使用。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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