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全面复工复产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科学精准防控,现将实行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和落实体温检测制度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忻州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决定、命令,自觉出示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和接受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 

  二、凡是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均要戴口罩,出示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和接受体温检测。 

  公共场所包括: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机构等内部集中办公和生产场所以及居民区、宿舍区等生活场所;2.宾馆旅店、饭店、洗浴、足疗按摩、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歌舞娱乐、养生会馆、游戏厅、网吧等场所;3.火车站、汽车站、公园、景点、消费零售业等场所;4.其它人员密集的相对密闭场所。 

  三、本《通告》所明确的公共场所的法人是落实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体温检测等措施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要责成专人在所属场所出入口或通道设立登记检测点,对所有进入人员核验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进行体温检测,凡发现“红码”、“黄码”,有发热等症状,或拒不配合体温检测、出示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的,一律不准入内,并劝导其前往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四、按属地原则,县(市、区)、乡镇(街办)、村委会(社区)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是落实山西“健康码”(实名登记)、体温检测措施的监督主体,要严格检查各场所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对侮辱、恐吓、殴打工作人员,损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故意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疑似、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的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责任主体、监督主体不履行本通告规定,造成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山西省“健康码”申领使用方法 

    

     忻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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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山西健康码申领使用方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