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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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郭连山

    副主任:郭秀莲  智俊德  马林凤  郑红光

            徐生年  温建国

    秘书长:郑万邦

机构设置:
          人大办公厅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财经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农村工作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

人大常委会职能: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共35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主持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任免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内容和范围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以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什么?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按其内容说,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
   法律监督的内容和范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这一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全面的工作监督,即指对“一府两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工作进行的监督;计划和预算监督,即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人事监督,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和任免以及履行公职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大是如何组织的

  中国的人大共分为五级: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乡、民族乡、镇人大。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从1998年3月开始是第九届,共选出代表2979名。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其中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现共有320多万名。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各方面在人大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乡级人大每届任期3年。
   为了便于经常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其常设机关,主要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从其代表中选出,当选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本届共选出155人。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名额,省级一般为35—65人,人口特多的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级一般为13—35人,人口特多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名额一般为11—23人,人口特多的不超过29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分别主持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分别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乡级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2人,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出,选出后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的领导,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受其常委会的领导,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全国人大现设有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可以设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
   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包括: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若干工作委员会等。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也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2001年03月01日 人民网)
 

  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选举、任命、罢免(还有撤销职务、免去职务、接受辞职等免职方式)国家权力机关的会议领导机构、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形式有:选举、决定人选、决定任免、任免、推选、通过人选、补选、决定代理人选、批准任免、罢免、撤销职务、接受辞职。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首先,党组织要切实做好推荐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人选的工作,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任免权;其次,人大的党组织要努力做好工作,积极贯彻党委的意图。人大常委会不宜承担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和已任命人员的考核任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
 
   立法权限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各级国家机关如何划分立法权的问题。我国宪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修改宪法。在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才能进行。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和民事方面的法律。三是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一般是指各种组织法。四是制定和修改其他的基本法律,如选举法、国籍法和婚姻法等一些重要法律。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其立法权限可具体分为: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宪法和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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